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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000647號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正雄)、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之裁定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民一114台聲647字第114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正雄)、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47號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應送達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正雄)、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K. Hung)、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謝諒獲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4年10月29日在本院電子公告欄揭示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李佳芬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揭示於本院電子公告欄之翌日(114年10月30日)起發生效力。
五、附應送達民事裁定節本1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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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度台聲字第647號民事裁定節本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