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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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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陳功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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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台民五110台聲1519字第1100000002號
主旨:對應受送達人陳功偉為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19號吳東宥(原名吳當雄)因與
      陳功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
      對於應送達陳功偉之本院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
  二、上揭應受送達人陳功偉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
      075號裁定命對之為公示送達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規定,就本件民事裁定正本1件,仍對之為公示送達,且
      本院業依同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7月2日在本院
      公告處黏貼公告。
三、前項裁定正本由本院書記官郭詩璿保管,應受送達人陳功
      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
      公告處之翌日(110年7月3日)起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0-07-05
  • 更新日期:110-07-0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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