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112年志願工作服務人員招募簡章及報名表
最高法院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招募簡章
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為實現司法為民之理念,並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招募退休人員及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擔任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二、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招募條件及方式:
(一)條件:年滿四十歲,具有服務熱忱,熟悉法院業務之法院退休人員及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有導覽經驗者優先。
(二)方式:
1.有意願者請於即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填載報名 表,填妥後送本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6號);聯絡人:訴訟輔導科黃群豪先生,電話:(02)23141160分機6101。
2.本院依報名者填寫之資料初步審核,再通知面談,錄取後並經教育訓練始列入候用名冊。
三、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引導民眾至承辦單位或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洽辦公 務,或至法庭開庭。
(二)扶助老弱及身心障礙者。
(三)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四)與民有約解說。
四、志願服務工作人員須受以下之教育訓練:
(一)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包含志願服務的內涵、倫理等,時數六小時。
(二)特殊教育訓練:課程包含法院業務簡介、志願服務經驗分享等,時數十小時。
五、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權利:
1.本院參照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得為志願服務工作人員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2.參加本院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
3.借閱本院圖書室之圖書及使用本院運動器材及設備。
4.具有特殊優異事蹟者,予以公開表揚。
(二)義務:
1.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服務地點為本院指定處所;其服務時間應配合本院上、下班時間,上午時段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時段為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2.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應於到院服務時簽到、簽退,並填寫服務日誌。
3.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於提供服務時,應著制服,並佩帶服務證。
六、針對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服務,由本院訴訟輔導科,於年終就服務情形、服務態度及績效等項目予以考評,經考評成績優異者,得公開表揚並致贈感謝狀、紀念品。
七、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有以下情事之ㄧ者,應終止服務資格並收回服務證等相關證件:
(一)無故不依規定時間服務,一個月達三次以上。
(二)逾越服務範圍,有損司法信譽。
(三)其他不適宜擔任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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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12年志工服務工作人員報名表pdf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