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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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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11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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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

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

       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 次以上之報告書,或依核發通訊監

       察書之法官之命提出報告。若執行機關於15日內或法官指定之

       期日前製作期中報告書,惟陳報至該管法院時已逾15日或法官

       指定之期日,是否違反該規定?

二、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之期中報告義務,

       其進行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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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號裁定(含部分不同意見書)pdf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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