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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111年05月25日)
法律爭議:
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
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 次以上之報告書,或依核發通訊監
察書之法官之命提出報告。若執行機關於15日內或法官指定之
期日前製作期中報告書,惟陳報至該管法院時已逾15日或法官
指定之期日,是否違反該規定?
二、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之期中報告義務,
其進行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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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943號裁定(含部分不同意見書)pdf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