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爭議:
數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共同所得或所圖得財 物或不正利益已逾新臺幣(下同) 5萬元,然個人實際所得或所 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係在5萬元以下,是否該當同條例第12條第1 項所稱「5萬元以下」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