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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111年8月24日)
法律爭議:
一、對監察對象所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嫌,於合法
實施監聽期間,取得販賣、運輸毒品(下稱販運毒品)予監
察對象之上、下游,或與監察對象共犯上開罪嫌之人的監聽
內容,對該上、下游或共犯而言,是否屬通保法第18條之 1
第1 項所定:「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
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
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
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
,不在此限。」之「其他案件」之內容?
二、倘通訊監察聲請書內已敘明監聽範圍包括「監察對象之上、
下游或共犯等與販運毒品有關之對話」,而法院也據以核發
通訊監察書之情形,法律爭議一之結論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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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