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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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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含部分不同意見書)(111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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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所犯數罪併罰之各罪,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於審判中得否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
二、就上開案件,審判中未經被告請求,法院即逕予合併定應執行刑。判決確定,檢察總長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本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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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pdf
  • 部分不同意見書pdf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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