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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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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11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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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
被告於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前,因犯罪受軍法裁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未受司法最終審查,即「軍法前案」 )後,5 年以內即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刪除「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後案」),有無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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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pdf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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