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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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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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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則法官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並於裁定中敘明被告涉嫌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等起訴書法定應記載事項,實質上是否等同已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職務,而應於嗣後同一案件迴避審判,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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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pdf
  • 發布日期:111-12-28
  • 更新日期:111-12-2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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