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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109年04月16日)、意見書
法律爭議: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侵占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中侵占罪部分雖為偵查機關所發覺,不符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規定;然就其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則係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主動供出,而接受裁判。被告自動供承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部分有無刑法第 62 條自首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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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中間裁定pdf
- 2-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意見書pdf
- 發布日期:109-12-23
- 更新日期:109-12-24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