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771號(110年3月24日)

字型大小:

  法律爭議:
    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 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 3項所謂「三年後再犯」,
    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 1次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 3年者,即該當之,不
    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則
    事實審法院就此類案件應否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

檔案下載

  •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771號中間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0-03-24
  • 更新日期:110-03-2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