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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台抗大字第1771號(110年3月24日)
法律爭議:
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 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 3項所謂「三年後再犯」,
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 1次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 3年者,即該當之,不
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則
事實審法院就此類案件應否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
- 發布日期:110-03-24
- 更新日期:110-03-2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