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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110年8月25日)
法律爭議:
人民因觸犯刑罰法律,經合法起(自)訴而受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而聲請解釋憲法,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其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刑罰法律違憲,並宣示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則就檢
察總長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本
院究應認其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依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諭知免訴?抑應認屬「行為不罰」,而依同
法第30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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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8-25
- 更新日期:110-08-2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