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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954號(含不同意見書)(111年3月16日)
法律爭議:
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之刑事案件,若犯人不明,檢察官為調查上開案件所進行之偵查程序(以本件殺人案件而言,自87年12月10日前往勘驗時起,至88年7 月20日簽結前之勘驗屍體、囑託鑑定死因及死者之DNA 暨與相關人士進行比對、指揮警方偵辦 及檢送查察結果、函催解剖鑑定報告等),是否可認為係對該案件之犯罪嫌疑人行使追訴權?
- 發布日期:111-03-16
- 更新日期:111-03-1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