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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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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375號(1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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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爭議:

   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已於110 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同
    年月18日生效),刪除原第1 項後段「未聲明為一部者,視
    為全部上訴」之規定,並增設第2 項但書及第3 項之規定。
    又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3前段規定:110 年5 月31
    日修正通過(按即同年6 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而於同年月
    18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
    ,於施行後仍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則刑事
    訴訟法第348 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之
    案件,在修正施行後始因上訴而繫屬於本院者,究應適用修
    正前或修正後規定,以定其上訴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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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375號裁定pdf
  • 發布日期:111-03-30
  • 更新日期:111-03-30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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