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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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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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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徵詢之法律問題:

夫妻雙方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得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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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台上1612pdf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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