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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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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簡抗字第97號(1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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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當事人於法定期間
內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否裁定命其補正訴訟代理
人?未補正前得否逕以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為由,裁定駁
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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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台簡抗97pdf
  • 發布日期:110-06-23
  • 更新日期:110-06-23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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