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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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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非徵字第0230號(111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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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所謂應告知或再告知之「罪名」,是否包括「罪數」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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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台非字第230號判決pdf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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