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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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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台上徵字第276號(1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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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

一、成年人故意對因親屬關係而受其監督、照護之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

       利用權勢而為猥褻之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4項之罪或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  

二、倘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227 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 條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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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台上字第276號pdf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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