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爭議:
一、成年人故意對因親屬關係而受其監督、照護之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
利用權勢而為猥褻之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4項之罪或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
二、倘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227 條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 條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