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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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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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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院於收受訴訟文卷,並經清點無誤後,輸入電腦完成收文手續,再分送民事科。由民事科收案點齊卷證,即依年度、種類及繫屬順序分別編案,並登入案簿。

2) 案件編竣後,依本院訂頒之民、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之規定,先加以審查,如需補正,即行發交原審法院或通知當事人補正。若初步審查結果認為卷證齊全,即將案件送分案股,辦理分案。

3)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於本院之案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故本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並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審判長認為案件有言詞辯論之必要時,得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就法律爭點進行言詞辯論,以求得心證。

4) 各庭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以審判長為主席。合議裁判案件,應依評議決定,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裁判之評議,均不公開。 

5) 經評決之裁判主文,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裁判正本一經製作完成,即以郵務送達方式送達與當事人。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 發布日期:109-12-11
  • 更新日期:110-01-08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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