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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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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8904250400000

【會議日期】
89/04/25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04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0870513)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0880421)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貳、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十三號提案
法律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補償,於勞工與有過失時,雇主可否主張民法
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
甲說(否定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
      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非損害賠償。同法第六十一條尚且規定該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應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之適用。(八十二
      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判決參照)
乙說(肯定說):職業災害補償,基本上亦為損害賠償之一種,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
      條之規定,對於雇主雖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惟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八
      條所定之損害賠償法則,其中第二百十七條規定之過失相抵,旨在促使被害人
      注意履行其應盡義務,以避免或減少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職業災害補償既為損
      害賠償之一種,自仍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適用。(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
      三號判決參照)
決議:
    採甲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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