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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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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10129


【會議日期】
91/01/29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
【相關法條】

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

【決議全文】

決議事項
判例研修小組提案: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某物,被告對之提起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認原告之訴及
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並在命被告給付之判決內,附以
原告就對待給付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之未聲明不服,而原告僅就命其同時履行抗
辯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所及之範圍如何?有甲、乙二說:
甲說:此種判決,原告既主張對其不利並屬不當而提起上訴,自係對該判決之全部聲
      明不服,非僅對命其同時履行部分提起上訴而已;該判決命被告為本案給付及
      命原告同時履行之間,在性質上有不可分割之關係;如謂命被告為本案給付之
      判決可單獨確定,即可單獨發生執行力,而以非訴訟標的之對待給付請求權之
      存否,作為上訴審程序之訴訟標的,自為法所不許。(六十六年臺上字六五號
      、八十三年臺上字三○三九號判決)
乙說:法院命被告為本案給付之判決內,附以原告應同時為對待給付之條件,其中命
      被告為本案給付部分,原告係受勝訴之判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僅得對原判
      決為其敗訴判決部分(命其同時履行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不及於原
      判決命被告為本案給付部分,上訴審法院不得就原判決命被告為本案給付部分
      ,逾越原告上訴聲明之範圍而為裁判。(八十二年度臺上字七八七號判決)
決議:
    採甲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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