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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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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10507


【會議日期】
91/05/07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3

【相關法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一:
    壹、九十一年度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民六庭提案: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稱之繼承人,是否以於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尚生存者
為限?
    甲說: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法律亦無其
    他繼承人者,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有繼承權之人,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已死
    亡者,因其已無權利能力,無繼承之資格,自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稱之
    繼承人。
    乙說: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定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不過係判定繼承人之時點而
    已,該法條所規定之繼承人不以台灣光復時仍生存者為必要,只要被繼承人死亡
    時,其尚生存,即有該法條規定之適用。
決議:
    採甲說。
討論事項二:
民事庭會議決議研修初審小組提請大會討論事項:「關於本院六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六十六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六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六十六年度第六次
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決議意旨是否繼續援用問題」之檢討(宣讀)

一、︹六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六十六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
    請求賠償。
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六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六十六年度第六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海上貨物運送,貨物有所毀損短缺,受貨人為檢驗貨損情形,委請公證公司檢驗所
支出之公證費用,既不因貨物之有無損害而有所不同,況係因提供證據而支出,與運
送人之未完全履行運送契約或侵權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參酌本院六十六年六月
十一日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診斷書費用不得請求賠
償」之決議,保險公司於給付被保險人(即受貨人)此項賠償金額後,自不得代位請
求運送人賠償此項公證費用。
決議:不再供參考。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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