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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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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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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編號】
0920819
【會議日期】
92/08/19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4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

【決定全文】
討論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
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時,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第一項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第二項)。﹂
第三審法院受理此項上訴事件後,經審查結果,認為不備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
所定之要件,究竟如何處理?
甲說: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不
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乙說:第三審法院認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提起之上訴,雖不備
該條所定之要件,並不影響其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七條提起上訴之權利,應逕
將該事件送交管轄之第二審法院依第二審程序辦理。
丙說: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不
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逕將該事件退回第一審法院辦理補正。
決議:採丙說。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之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不
備該條所定之要件者,第三審法院應逕將該事件退回第一審法院辦理補正。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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