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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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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九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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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編號】
0921202
【會議日期】
92/12/02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九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9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
【決定全文】
討論事項: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之法條甚多,難免有未盡周延之處,經發現在適用時易生爭議
之事項,約有左列十五點: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將「更審前之裁判」一詞刪除。如在舊法施行期間內
判決確定,而法官曾參與該事件更審前之裁判者,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是否得依
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之再審
理由,提起再審之訴?
甲說:程序從新,新法施行後,法官參與更審前之裁判既非法定再審事由,當事人
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乙說:舊法施行期間內,判決既已確定,法官曾參與更審前之裁判,依當時有效法
律之規定,已具備法定再審事由,當事人得據以提起再審之權利,依民事訴訟法施
行法第八條規定之法意,不因嗣後新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決定:採乙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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