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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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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30106


【會議日期】
93/01/06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四百九十一條。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吳明軒
新修民事訴訟法適用時易生爭議之事項第六點: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法院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
  在原告對於訴訟標的之核定提起抗告後,第一審法院是否得以原告未遵裁定繳納裁
  判費而駁回其訴?
  甲說: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
        之效力。準此,原告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
        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如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非不得以裁定駁
        回其訴。
  乙說:法律既明定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之法意,在抗告法院裁定確定前,法院不得以原告
        未於限期補繳裁判費而駁回其訴。否則,在抗告中,訴訟程序繼續進行,許
        當事提起抗告,豈非毫無意義。
決議:採甲說,理由修正如左: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
力。準此,原告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命補繳裁判費
期間之進行,如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

【同甲說】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法院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而
同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準此,
原告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並不影響原命補繳裁判費期間之進行
,如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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