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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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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41220
【會議日期】
94/12/20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6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檢討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主席:
本議題係當事人袁世傑向本院所提,經送請本院判例研修初
審小組研究,小組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第四次會議作成初審
決議如下。
議題:
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是否應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民事庭會議
決定前後所持見解不一,宜予統一,以定取捨。
【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決定要旨:
再抗告及聲請再審,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
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規定之適用。
【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決定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
二項準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之規定,當事人提起上開抗告
或再為抗告,應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
初審決議:
一、法律已修正,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五次民事
庭會議決定擬不再供參考。
二、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複審決議:
一、法律已修正,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五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關於再抗告部分不再供參考。
二、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
議決定關於聲請再審部分應予補充。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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