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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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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50404
【會議日期】
95/04/04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5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五年民議字第三號提案
院長提案:
夫妻雙方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得否依民法第
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有甲、乙、丙三說,
提請
公決
甲說: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
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意旨
觀之,必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
之一方時,始得由無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倘該重大事由
之發生,夫妻均可歸責者,即無許夫妻之任何一方得依上
開規定請求離婚之餘地。
乙說:夫妻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須負責,均屬有責
配偶,均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
與他方離婚。
丙說: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
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
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
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之立法本旨。
決議:採丙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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