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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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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50516
【會議日期】
95/05/16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8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非訟事件法修正後本院相關決議之檢討
一、【本院六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六十三年度第一次民事庭庭長
會議決定】
決定要旨:
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有抵押權,又有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定之
法定抵押權存在時,其順位應以各抵押權成立生效之先後為
次序(法定抵押權於其所擔保之債權發生時即同時成立生效
)。
審查意見:本則決定,與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之立法精神
不符,似不應繼續援用。
初審決議:本則與本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二四○號判例意
旨相符,惟該判例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
日九十一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故本則決定擬不再供參考。
複審決議:本則決定不再供參考。

二、【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八十二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決議要旨:
駁回抗告或再抗告之裁定,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且其法律
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者,如據上論結項下先引用非訟事件法
第二十八條或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破產法第五條、商務
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然後再引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時,一律記載「程序費用」;若未先記載有關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非訟事件類之法條,而逕用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時,一律記載「訴訟費用」。
審查意見: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原條次為第二十八
條,僅條次變更,內容不變,本則決議,仍應繼
續保留。
初審決議: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原條次為第二十八
條,僅條次變更,內容不變,擬原持原決議。
複審決議: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另行決議。

三、【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九十三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決議要旨: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此為對於民事
訴訟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
第四項至第六項之規定而為適用。因此,在非訟事件程序,
再抗告法院審查原裁定是否違法,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第二十
七條之規定。
審查意見: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原條次為第二十七
條,不僅條次變更,內容亦不相同,似不宜繼續
援用。
初審決議:修正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原條次為第二十七
條,不僅條次變更,內容亦不相同,本則決議擬
不再供參考。
複審決議: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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