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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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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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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編號】
0951003
【會議日期】
95/10/03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4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五年民議字第五號提案
民一庭提案:
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獨任法官於非訟事件法修正後所為之終
局裁定提起抗告,地方法院未依修正後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由該法院合議庭就該抗告為裁定,而將案卷送交高等
法院或其分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未將案卷退回,而逕就該抗告
有無理由為裁定後,當事人不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裁定,對之
提起再抗告,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乃將案卷送交本院,本院應如何
處理?有下列三說:
甲說: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
院以合議裁定之,修正後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當事人對地方法院獨任法官所為之裁定不服,應
由該地院以合議裁定之,地方法院將案卷送交高等法院或
其分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無管轄權而未將之退回,逕就
該抗告有無理由為裁定,自有未合。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誤
依修正前非訟事件法進行抗告程序之審理及裁定,當事人
以該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合於修正前非訟事
件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院應以裁定將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之裁定廢棄,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乙說:非訟事件法修正後,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再為抗告,其管
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本院九十四年度第八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將再抗告事件送交本院
,本院無管轄權應予退回。
丙說:非訟事件法修正後,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再為抗告,其管
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本院九十四年度第八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當事人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既不得向本
院提起再抗告,本院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
以上三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 公決
決議:
採乙說:
非訟事件法修正後,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再為抗告,其管轄
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本院九十四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將再抗告事件送交本院,本院無管轄權
應予退回,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撤銷原裁定。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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