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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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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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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編號】
0951128
【會議日期】
95/11/28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7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五年民議字第七號提案
民八庭提案:
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附加利息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或十五年
?有甲、乙兩說:
甲說:十五年。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附加利息,係受領人
受領利益時,就該利益使用所產生之利益,性質上仍屬不
當得利,僅其數額可以利息之計算方式來確定,則該附加
利息之請求權消滅時效,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
定之時效。
乙說:五年。
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民法第一百
八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附加利息,性質上雖屬不當得利,
惟既明定以利息為計算標準,參照本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
一七三○號判例及六十五年六月八日六十五年度第五次民
庭庭推總會議決定、六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六十六年度
第七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之意旨,其請求權之時效期
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五年。
決議:採乙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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