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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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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60703
【會議日期】
96/07/03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3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九十六年民議字第二號提案
民八庭提案:
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之判決。被告於原告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之前即依此判決預
供擔保以免假執行後,可否以原告未供擔保而認自己供擔保之原
因已消滅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有下列兩說:
甲說:按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之判決,須原告已供擔保後,始得為假執行。
倘原告並未提供擔保,既不得為假執行,原告即無因免為
假執行而受損害之可言,被告亦無預供擔保以阻止假執行
之必要。倘被告預供擔保,應認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
乙說:按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之判決,係為平衡原、被告雙方之利益。原告
所供擔保,係備不當執行時賠償被告損害之用;被告所供
之擔保,則係為不當阻止假執行時賠償原告之損害而設。
原告供擔保後假執行,其供擔保原因至該假執行判決之本
案將來獲得全部勝訴確定或確無損害發生或就被告所生損
害為賠償,始歸於消滅;被告供擔保免假執行,其供擔保
原因,應至原告不得再依已被廢棄或變更之假執行判決聲
請假執行或原告確無損害或就原告所生損害為賠償,始歸
於消滅(本院五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七九號判例、七十四年
台抗字第二五四號判例參照)。題示假執行判決之情形,
原告係以供擔保為條件始得開始假執行,被告自於原告供
擔保後始有供擔保免假執行必要,倘被告於原告供擔保前
即為免假執行而供擔保,其為擔保原因尚未開始,即無消
滅可言,惟其所為擔保提存顯係出於錯誤,得依提存法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聲請民事庭法院裁定返還。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
公決
決議:採甲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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