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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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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61002
【會議日期】
96/10/02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6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九十六年民議字第四號提案
院長提議: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之上訴,嗣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其上訴者,第一審判決應於何時確定?有下
列二說:
甲說:當事人對於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上訴,嗣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撤回其上訴者,因原來提起上訴之訴訟行為,已因在後
之撤回行為而不存在,第二審訴訟繫屬因撤回上訴而溯及
的消滅,其結果與未提起上訴之情形相同,第一審判決應
溯及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乙說: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判決,於上訴
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
確定。」第一審判決既經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之
上訴,依上開規定,即阻其確定,其訴訟並因而繫屬於第
二審法院。嗣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其上訴者,第
一審判決應於撤回上訴生效時始確定。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
公決
決議:採乙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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