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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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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60717
【會議日期】
96/07/17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4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六年民議字第三號提案
院長交議:
原告甲主張被告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地,請求乙拆除房屋
返還土地,並請求乙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
的價額是否合併計算?有甲、乙二說:
甲說:(肯定說)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甲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同法第一百
七十九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分別請求乙拆屋還
地及給付損害金,所主張各該標的並不相同,亦無先後主
從之分,勝敗又非必屬一致,訟爭不當得利之請求並非拆
屋還地請求之附帶請求,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
乙說:(否定說)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
項定有明文。甲為A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以A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一百七
十九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
其價額。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
決議:採乙說: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定有明文
。甲為A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請求乙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以A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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