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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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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70401
【會議日期】
97/04/01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1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九十七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民七庭提案: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
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
甲說: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乃以撤銷債務人詐害行為
            為標的,自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
乙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請  公決
決議:採乙說。
  主 席:楊 仁 壽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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