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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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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70812
【會議日期】
97/08/12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2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相關問題之研討
決定:
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法院作裁判書,應依下列方式記載

一、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應依記載法人之例,載為「○○
法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
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訴訟已繫屬於本院者,在原審關於祭祀公業之記載,係以管
理人自己名義為祭祀公業任訴訟當事人之方式記載,祇須當
事人欄內予以改列,藉資更正,不生當事人能力欠缺之問題

主 席:楊 仁 壽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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