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電腦編號】
0990223
【會議日期】
99/02/23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1
【決議全文】
檢討本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
會議決定「最高法院就抗告及再抗告規定於新舊交替時之適用
」二、(一)、2後段部分
會議次別: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
議決定「最高法院就抗告及再抗告規定於新舊交替
時之適用」二、(一)、2後段
決定事項:惟本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提
起抗告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依第四
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
之規定,故當事人提起上開抗告或再為抗告,應準用
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
決議:
本院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
決定「最高法院就抗告及再抗告規定於新舊交替時之適用」二
、(一)、2後段部分有關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二第一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初次裁定
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者,應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見解,不再供參考。
主 席:楊 仁 壽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