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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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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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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日期
103/06/17
 
討論事項: 
一○三年民議字第四號提案
民一庭提案
本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就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裁
判書之記載方式,決定:「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
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
人。」惟為避免造成當事人之困擾,應否為補充決定?
說明:
        本院承辦庭裁判書就尚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名稱,遵照
        本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定,記載為某祭祀公業
        ,與當事人書狀所載之名稱不同(例如祭祀公業某某),當
        事人收受裁判書後,具狀聲請更正。為避免造成當事人之困
        擾或不便,本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上開決定部分
        ,有補充(或變更)決定之必要。
決定:
        關於本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定,補充決定如下
        :
        法院裁判書關於祭祀公業名稱之記載,其經登記為法人者,
        依其登記;未登記為法人者,依其使用之名稱。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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