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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
105/10/25
討論事項:
一○四年民議字第五號提案
民六庭提案:
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出讓,並為轉讓後,復將該債權出讓
予第三人,並轉讓之(下稱債權雙重讓與),該第二次債權轉讓
(讓與)行為之效力如何?
甲說(有效說):
在第二債權讓與之通知先於第一債權讓與之通知到達前,債
務人未向第二受讓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時,得依其選擇第
二受讓人為債權人,或以自己危險,向第一受讓人清償。
乙說(無效說):
債權之雙重讓與,第二受讓人係受讓不存在之債權,乃以不
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無效。
丙說(通知生效說):
債權人先對債務人通知第二次讓與之事實,即對債務人生效
。
丁說(效力未定說):
在債權雙重讓與之場合,先訂立讓與契約之第一受讓人依「
債權讓與優先性」原則雖取得讓與之債權,但第二受讓人之
讓與契約,並非受讓不存在之債權,而係經債權人處分現仍
存在之他人(第一受讓人)債權,性質上乃無權處分,依民
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屬效力未定。
以上四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丁說(效力未定說)。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