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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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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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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日期

106/2/14

 

討論事項:

一○五年民議字第一號提案

院長提議: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

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

效力如何?

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

      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

      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

      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乙說(原則上有權處分,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無權處分):

      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

      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

      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出名人在名義上為財

      產之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且法律行為之相對人係依該名

      義從形式上認定權利之歸屬,故出名人就該登記為自己名

      義之財產為處分,縱其處分違反借名契約之約定,除相對

      人係惡意外,尚難認係無權處分,而成立不當得利。

丙說(無權處分說):

      出名者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將登記之財產為物權處

      分者,對借名者而言,即屬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

      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外,如受讓之相

      對人係惡意時,自當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無權處分之規定

      而定其效力,以兼顧借名者之利益。

 

以上三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甲說(有權處分說)。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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