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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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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二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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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日期
105/12/27
 
討論事項:
    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一○五年度第五次會議決議提請刑事
庭會議討論之討論事項壹:本院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一○一年度
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壹、三、(五)存廢之檢討。
    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本院一○一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壹、三【下稱前決議】之(五)揭示「況如採取單純販賣毒
品未遂說,在量刑上亦可能會造成重罪輕罰之失衡情形。例如,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法定刑(徒刑部分,下同)為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最低得宣告有期徒
刑三年六月,較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最低度刑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為輕,不無重罪輕罰之失衡情形。另第三級毒品部
分,亦然。此際若採法條競合說,則在個案上即可斟酌採取德國
實務及學說上所承認之法條競合仍有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
律效果上之地位,以免科刑偏失(註)。」【下稱前決議(五)
】,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一○五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該條前段規定從較重
之一罪處斷,本質為數罪之競合,屬裁判上一罪,為避免遇有重
罪之法定最輕本刑較輕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輕時,若許法院得在
重罪之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其宣告刑,致
與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之本旨相違背,故該條但書特別規定『不
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以免科刑偏失。至法
條(規)競合,本質上為單純一罪,純屬數法條之擇一適用,而
排斥其他法條之適用,既無明文限制,於量定宣告刑時,自不受
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規定之拘束。」【下稱後決議】,就法條(
規)競合有無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效果上之地位看法似
不一致,如何處理?
甲說:前決議(五)不再供參考。
      前決議(五)僅屬前決議採乙說即法條競合說,於競合之
      數法條中擇定應適用之法條後關於科刑事項之附帶說明,
      並非採取法條競合說之必要理由,既與後決議係針對法條
      競合有無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上效果之地位詳細
      討論所得結論不合,參以法條競合原本具有多種不同類型
      ,前決議(五)未予區分及論敘說明,即認法條競合有輕
      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上效果之地位,過於簡略,為
      避免滋生不必要之誤會,不再供參考。
乙說:前決議(五)予以保留。
      前決議(五)既指明「此際若採法條競合說,則在個案上
      即可斟酌採取德國實務及學說上所承認之法條競合仍有輕
      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上效果之地位,以免科刑偏失
      。」既敘明「斟酌採取」而非適用,並非肯認法條競合即
      有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上效果之地位,與後決議
      有所區隔,且於具體案件妥適科刑有參考之價值。況前決
      議與後決議之法條競合類型,既非相同,前決議(五)與
      後決議並無顯然矛盾。前決議(五)予以保留。
  註:刑法第五十五條但書,係仿採德國刑法第五十二條而增訂
      。此種輕罪最低度刑在量刑上所具有之封鎖作用,於法條
      競合有無適用,德國刑法未有明文,但該國實務及學說均
      予承認。相關見解請參考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
      第三七六頁。蘇俊雄,刑法總論Ⅲ,第一二三至一二四頁
      。
決議:
    採甲說【本院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一○一年度第十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壹、三、(五)不再供參考】。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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