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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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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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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日期
105/8/16
 
討論事項:
壹、一○五年刑議字第一號提案
刑一庭提案:
    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非法吸金,若其非法方式
    存有欺罔不實情形,行為人並有不法所有的主觀犯意,是否
    僅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而無依銀行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非法吸金罪名處斷餘地?易言之,上揭二
    罪,是否絕對不能併存?
甲說:
    如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銀行法所謂之「
    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範疇,兩罪
    無論就立法解釋或文義解釋分析,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
    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
乙說:
    行為人所為既同時符合非法吸金罪構成要件與詐欺罪構成要
    件,自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從一較重的
    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處斷,否則即有評價不足情形存在。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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