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會議日期
103/05/13
討論事項:
一○三年刑議字第二號提案
院長提議:
某市政府警察局之警員A發覺轄區外之他市有大型職業賭場
,惟因收受賭場經營者給付之金錢而不予調查或通報。該警
員應否成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甲說(肯定說):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
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
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並無管轄區域之限制。又警察任務
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治安,防止一切危害,促進
人民福利;其職權包括依法協助偵查犯罪。警察法第二條、
第九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內政部警政署亦頒訂「警察機
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其第一點即揭示:「為提
升打擊犯罪能力,發揮各級警察機關整體偵防力量,避免於
越區辦案時因配合不當,致生不良後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又於「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二
點第一款明定:「各級警察機關或員警個人發現犯罪或受理
報案,不論其為特殊刑案、重大刑案或普通刑案,均應立即
處置迅速報告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按照規定層級列管,不得
隱匿、延誤或作虛偽陳報擅自結案。」足見警察機關雖有轄
區之劃分,然此僅為便利警察勤務之派定、規劃、指揮、督
導及考核而已,非指警察僅能於自己所屬管轄區域內協助偵
查犯罪。
二、依題旨,A雖任職於某市政府警察局,惟既發覺他市有經營
職業賭場之犯罪行為,仍有依法調查或通報等協助偵查犯罪
之職責,其違背此項職務而收取對價,自應成立對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乙說(否定說):
一、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
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足見除非有但書情形外,否則檢察官僅於其所屬檢察署
管轄區域內,始有行使偵查犯罪之職權。而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
警察總隊總隊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
官偵查犯罪之職權。可見該款司法警察官,於管轄區域內,
才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雖僅規定警察官長、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但既規定警察官長應將犯罪嫌疑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協助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官;警察應將犯罪嫌疑調查之
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警察官長應受檢察官之
指揮,偵查犯罪;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
查犯罪。顯見上開警察官長、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
始調查之職權,亦應限於管轄區域內,始得為之。再者,警
察勤務條例第三條規定,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
及轄區。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
為提升打擊犯罪能力,發揮各級警察機關整體偵防力量,避
免於越區辦案時因配合不當,致生不良後果,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
、逮捕、拘提等行動時,應依第三點所定程序通報當地警察
機關會同辦理。均可見警察官長、警察原各有管轄區域,於
管轄區域內始有調查犯罪之職權,因調查犯罪,如欲於管轄
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等行動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會同辦理。而於搜獲他轄犯罪確切情報,則可通報當地警察
機關偵處。並非得於管轄區域外調查犯罪。否則,無異較檢
察官與協助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官,擁有更廣泛不受轄區限
制之調查犯罪權限,顯非適宜。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所謂「職務」,係指公務員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
並有具體影響可能之事務。
二、依題旨,A係某市政府警察局警員,縱發覺他市有經營職業
賭場之犯罪行為,並收取賭場經營者之金錢,然因其無在自
己所屬管轄區域外調查犯罪之職權,自無成立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餘地。
以上二說,以何者為當,提請 公決
決議:
採甲說。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