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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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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1000419
【會議日期】
100/04/19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一○○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3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一○○年度刑議字第二號提案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二
十六號)
法律問題:
某甲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而為警查獲,並扣得所販賣K他
命一包,試問該扣案之K他命應依何法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甲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雖規定不得持有第三級
毒品,惟並無處罰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是第三級毒品
難謂係違禁物(最高法院五十三年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會議
決議參照),惟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既係供某甲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且係其所有,自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乙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指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
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所用或
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自不得為第三級毒品之
沒收依據,惟同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既已明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則該第三級毒品即屬違禁物,
而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丙說: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前,應依該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雖規定不得持有
    第三級毒品,惟並無處罰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是持有第
    三級毒品難謂係違禁物(本院五十三年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決
    議(五)參照)。而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供犯罪所用
    之物」包含犯罪使用物及犯罪之目的物,本件扣案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既係某甲犯修正前販賣第三級毒品供犯罪所用之
    目的物,自應依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之後,查扣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
    公克以上者,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未逾部分,則依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
    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增訂處罰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在二十公克以上行為之規定,則該持有之第三級
    毒品即屬違禁物。查獲供販賣所用之第三級毒品已符合該二
    十公克之要件者,既屬違禁物亦係供犯罪所用之目的物,自
    應優先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未逾二十公克者,其持有行為因不構成犯罪,即應回歸依同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以上三說,究以何說為當?敬請  公決

決議:採乙說,決議文修正如下:
    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又販賣
愷他命而被查獲,其所販賣之愷他命,係供實行販賣犯罪行為所
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
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
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散會
                                主席:楊仁壽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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