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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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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90427
【會議日期】
99/04/27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會議次別】
2
【決議全文】

討論事項:
一、刑八庭提出九十九年刑議字第一號法律問題提案乙說之
修正文字(上開提案已於九十九年三月二日九十九年度第一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採乙說)。(宣讀)
                                                           刑八庭 99年4月20日
乙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
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
查中已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滅證以兼
顧證據保全。然犯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
與證據保全無涉。參諸立法過程資料,民國八十五年修正
該條文時,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不以繳交與自白同在偵查中為必要。況偵
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以預知偵查
何時終結。而所謂「全部所得財物」,如為金錢,其數額
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苟偵查中所繳數額與審判中認定
者不符,甚或短少,將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
爭議。又法條文義不明致法律適用滋生疑義時,依疑則有
利被告原則,本問題亦應從之。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
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即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

決議:
採乙說並修正為:
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
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然犯
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與證據保全無涉。參諸立
法過程資料,民國八十五年修正該條文時,增訂「如有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不以繳交與自白同在偵
查中為必要。況偵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
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而所謂「全部所得財物」,其數額或須至
審判中方能確定。苟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將
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爭議。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
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

◎九十九年刑議字第一號法律問題提案全文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二十八號及司法院96年3月23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6000541
4號函轉國防部檢送「貪污治罪條例」法律問題乙則)
院長提議: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被告雖於偵查中自白,但
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迨至法院審理時,始繳交其全部所
得,是否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
甲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細繹其文意既已明示減輕其刑之要件為:「在偵查中自白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自指於偵查中,
不但已為自白,且就其所得財物已全部自動繳交所得,足證確已
有悛悔向善之意,自有減輕其刑,以鼓勵自新之必要。故如犯本
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後,雖於偵查中自白,惟並未同時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自與本規定應予減輕之要件不合。
乙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行為人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財物之時間,並不以在偵查中繳交者為限。被告已在偵查中自白
犯罪,並於審判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似有貪污治罪條例第
八條第二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採乙說並修正為:
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
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然犯
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與證據保全無涉。參諸立
法過程資料,民國八十五年修正該條文時,增訂「如有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不以繳交與自白同在偵
查中為必要。況偵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
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而所謂「全部所得財物」,其數額或須至
審判中方能確定。苟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將
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爭議。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
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
散會
主席:楊仁壽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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