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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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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61113
【會議日期】
96/11/13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0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六年度刑議字第七號法律問題提案。
法律問題:
刑四庭提案
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關於強制治療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將舊法規定之刑前
治療改為刑後治療,而對於新法修正施行前所犯該條第一項之罪
,於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究應如何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本院已於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九十六年第三次刑事庭會議作成決議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強
制治療規定,雖將刑前治療改為刑後治療,但治療期間未予限制
,且治療處分之日數,復不能折抵有期徒刑、拘役或同法第四十
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較修正前規定不利於被告。」
亦即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認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設檢
察總長對於在本院前開決議前,各級法院所採以修正後之規定有
利於被告之見解所為之確定判決,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
院究應為如何之判決?
甲說:
非常上訴所稱之審判違背法令,係指法院就該確定案件之審判顯
然違背法律明文所規定者而言。故確定判決之內容關於確定事實
之援用法令倘無不當,僅所憑終審法院前後判決所採法令上之見
解不同者,要屬終審法院因探討法律之真義,致因法文解釋之不
同,而產生不同之法律見解,參照本院十八年非字第八四號、二
十五年非字第一三九號判例要旨,尚不能執後判決所持之見解或
嗣後本院決議統一所採之見解,而指前次判決為違背法令。本院
在九十六年第三次刑事庭會議作成決議前所為之確定判決或下級
審法院依憑本院判決本旨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就刑法第九十一條
之一關於強制治療部分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認新法有利於被告而
為判決者,自屬終審法院所為不同之法律見解,不能資為非常上
訴之理由。
乙說:
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強制治療規定,
雖將刑前治療改為刑後治療,但治療期間未予限制,且治療處分
之日數,復不能折抵有期徒刑、拘役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
判所定之罰金額數,自屬較修正前規定不利於被告。原確定判決
誤以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強制治療處分之規定,認修正後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適用修正後規定以為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
之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本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
第一八二、一九三、一九七號)。
以上二說,究以何說為當?提請
公決
決議:採甲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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