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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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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51107
【會議日期】
95/11/07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21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五年刑議字第六號
法律問題:
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惟無有利、不利情形(如刑法第15條、
、第30條之文字修正,第55條但書、第59條實務見解之明文化、
第條未遂犯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移列第條等),究應適用行為
時法抑或裁判時法?有甲、乙二說:
甲說:應適用裁判時法。
本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就「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
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一、之1﹒即明載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
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
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
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本院同決議五、之2﹒想像競
合犯認新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
屬法律之變更;六、之1﹒謂新法第59條之規定,為法院就酌
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均同此見解。
其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
如逕行適用行為時法,因結果並無不同,對判決不生影響,上
訴審毋庸撤銷改判。
乙說:應適用行為時法。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法律變更時之適用,已由舊法之從新主
義,改為新法之從舊主義,此大原則之改變,所有法律之變動均
應適用。本院23年非字第55號判例即謂「犯罪時法律之刑輕於裁
判時法律之刑者,依(舊)刑法第2條但書,固應適用較輕之刑,
但新舊法律之刑輕重相等,‧‧‧即不適用該條但書之規定,仍
應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即回歸適用第2條前段)。」似認本問題
情形仍在第2條適用之列,茲新法已改採從舊主義,自應回歸原則
,適用行為時法,學者間見解亦同。
以上二說,究以何說何當,提請
公決
決議:採甲說。

 

【舊見解】

 

【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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