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六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字型大小:

【電腦編號】
0950822
【會議日期】
95/08/22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六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6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十六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複審本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審查初稿

二十六、 刑法第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年、月、日不詳】
軍用槍砲取締條例原係舊刑法之補充規定,現新刑法已將此項補
充規定納入條文,雖無明令廢止,亦應認為失效。
(第二頁、第五八八頁)(決議全文第七四二頁)
決議:本則決議不合時宜 ,不再供參考。

二十、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二條
【六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六十九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民間互助會之會首對得會 (標)人之關係,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
,其收集會款不交付得會 (標)人而自行花用,不成立背信,業
經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四七九號著有判例。至於是否成立他罪
,應依個案事實分別認定辦理。
(第一七六頁、第一八三頁)(決議全文第一一二六頁)
附錄:補充說明
一、民間互助會之會首收集會款後,拒不交付得標人而自行
花用,依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四七九號判例,並非為他人
處理事務,不成立背信罪,又民事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一
六三五號判例,認為臺灣合會性質乃會員與會首間締結
之契約,會員相互間,除有特約外,不發生債權債務關
係,是通常情形,會首所收會款,亦非持有他人之物,
不成立侵占罪,如另有特約,應依個案事實而分別認定
辦理。
二、關於會首與會員、會員與會員間之法律關係,民國八十
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前段
、第七百零九條之七第二項前段已有新規定。
決議:民事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一、刑法第二條、第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決議】
在舊刑法有效時酗酒殺人,在新刑法施行後裁判,因舊刑法第三
十二條為第三十一條而設,係第三十一條之加重規定,即使酗酒
而至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亦不適用第三十一條減免其刑
之規定,如根本上心神既未喪失或未耗弱,縱使酗酒非出己意,
亦不得減輕其刑,所能減輕者,酗酒已至心神喪失或心神耗弱之
程度而非以己意酗酒者耳。依此理論而就新舊刑法之規定比較重
輕,如酗酒已至心神喪失或耗弱之程度,則適用新刑法之規定不
罰或減輕本刑,其利用酗酒而犯罪者,則照一般故意實施犯罪行
為之例論科,均無援用舊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斷之餘地。
(第六頁、第二○頁)(決議全文第八四一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二、刑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決議】
未遂罪之刑,依刑律得減既遂罪之刑一等或二等,依刑法得減本
刑二分之一,申言之,即係得減至二等或二分之一為止,則欲比
較新舊刑之重輕,自應就刑法(舊法)減二分之一之後與刑律減
二等之後較其輕重。(第一頁、第二一頁)(決議全文第七六二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三、刑法第二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事實之欠缺及迷信犯,不包括本條未遂犯之內。
(第二一頁)(決議全文第七八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四、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四十五年度第一次民、刑庭總會議決
議】
某甲假借他人名義向林產管理局申請配購木材轉售圖利,經核准
後,交價領得提貨單,未及取木,即被發覺,此種情形,應構成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既遂。
(第二二頁、第一七八頁)(決議全文第九四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原列於刑法第二十六條部分改列於
刑法第二十五條。

五、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七十三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
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
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
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
止未遂。(第二二頁)(決議全文第一一七四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改列於刑法第二十五條。

六、刑法第二十八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修正前第八十三條)
第七十六條(修正前第八十四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六十一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
議】
單獨搶奪及單獨強盜,均按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三條處斷;共同
搶奪,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論以共同搶奪財物罪;共同強盜,依同
法第八十四條論以結夥搶劫罪。
(第二三頁、第一九四頁、第一九七頁、第一九八頁)(決議全
文第一○○四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七、刑法第二十八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已廢止)、第八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六十三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
強盜而故意殺人者,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三條僅就強盜設其一部
規定(結夥強盜則為同法第八十四條),而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就強劫而故意殺人之全部設其處罰規定,且其處罰
後者較前者為重,依全部法優於一部法之原則,應依懲治盜匪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論以強劫而故意殺人之結合犯(參看本
院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九八三號判例)。又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
或戒嚴地區,共同強盜而故意殺人者,應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強劫而故意
殺人罪。(第二四頁、第三七四頁、第三七七頁)(決議全文第
一○二八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陸海空軍刑法已修正,懲治盜匪條例亦已
廢止。

八、刑法第二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教唆犯之成立:
教唆犯以教唆行為終了時即為犯罪成立。
教唆犯在新刑法內規定為獨立犯罪,以其教唆時為犯罪行為時
。 (第二六頁)(決議全文第七八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九、刑法第二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六十四年度第七次刑庭庭推總會決
議】
現行刑法對教唆犯係採獨立處罰主義,故刑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又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
,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
為限」,本件被教唆人乙雖被判處預備殺人罪確定,但教唆犯甲
係教唆乙殺人,並非僅教唆其預備殺人,乙之被判處預備殺人罪
,於教唆犯甲無涉,其未達成殺人之目的,實與「未至犯罪」無
殊,故應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論甲以教唆殺人未遂。
(第二七頁)(決議全文第一○五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五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五十六年度第三次民、刑庭總會會議
決議】
某甲犯詐欺罪被處罰金一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九元折算一日,又
違反票據法被處罰金二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三元折算一日,兩
罪依法應予併合處罰,應於定執行刑之先,就兩者所處罰金,各
就其法定標準折算日數若干後,於其合併之總日數下,酌定一適
合以三元或九元計算之罰金執行額數,再依此額數折算,應易服
勞役之日數。(第三九頁、第四七頁)(決議全文第九九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一、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總會決議】
同時觸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各款數罪者,除
能證明各別起意應併合論罪外,應斟酌情形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
或第五十六條處斷。
註:本則關於連續犯部分之見解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
二號解釋牴觸,請參閱。
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
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
一八五號解釋,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各
例,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
(第四三頁、第五二頁、第六五頁、第四三八頁)(決議全文第
九○八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二、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刑總決議】
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數款之罪,除各別起意
應併合論罪外,應斟酌情形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處
斷。

註:本則關於連續犯部分之見解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
二號解釋牴觸,請參閱。
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
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
一八五號解釋,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各
例,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
(第四三頁、第五三頁、第六五頁、第四三九頁)(決議全文第
九一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三、刑法第五十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刑總決議】
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各款之一兼有第三條之
行為者,除各別起意應併合論罪外,僅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
下各款之罪。
(第四四頁、第四三九頁、第四四一頁)(決議全文第九一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一四、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刑總決議】
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數款之罪兼有第三條之
行為者,除係各別起意應併合論罪外,仍就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以下數款斟酌情形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處斷。

註:本則關於連續犯部分之見解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
二號解釋牴觸,請參閱。
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
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
一八五號解釋,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各
例,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
(第四四頁、第五三頁、第六五頁、第四四○頁、第四四二頁)
(決議全文第九一六頁)
法官審查意見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五、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七十四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某甲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手槍,嗣即執該槍擄人勒贖
,如其意圖所犯之罪包含擄人勒贖之犯罪在內,應認其持有軍用
手槍與擄人勒贖兩罪有方法結果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
重處斷。若某甲意圖所犯之罪為擄人勒贖以外之其他犯罪,以後
另行起意執槍擄人勒贖,則其所犯意圖供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手
槍罪與擄人勒贖罪,即應依刑法第五十條併合處罰。
(第四四頁、第六○頁、第二○五頁、第三七五頁)(決議全文
第一一八二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
定。

一七、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八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年、月、日不詳決議】
偽造私文書兼偽造公印文,其偽造公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方法,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第五○頁、第一一二頁、第一二九頁)(決議全文第七四四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八、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
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
以偽造私文書矇蔽公務員使其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而行使者
,應分別情形認為牽連犯或想像上競合犯,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
處斷。
(第五一頁、第一一二頁、第一二一頁、第一二四頁)(決議全
文第七九○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一九、刑法第五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五年二月十日決議】
誣告者教唆他人出庭偽證,應依誣告、偽證二罪適用刑法第五十
五條處斷。(第五一頁)(決議全文第八一三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二○、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五年三月十日決議】
白晝結夥三人以上侵入竊盜,應適用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十五條處斷,但應注意三百
零八條告訴條件。
(第五一頁、第一六四頁、第一六八頁)(決議全文第八一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二三、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六年四月六日決議】
甲將乙所立給之房屋租佃契據另行抄錄一紙並偽造乙之印章蓋在
其上,交丙做質,以便另向丁押借錢款,應依偽造私文書詐財從
一重處斷。(第五二頁、第一一三頁、第一二四頁、第一七八頁
)(決議全文第八四四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二四、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
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決議】
偽造契紙持向官廳投稅,官廳將契尾黏在私文書後加以騎縫印,
發交投稅人,投稅人行使此項文書應依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
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適用第五十五條之例處斷。但於此項文
書上僅就契尾(公文書)加以變造者,仍應認為變造公文書。其
又復行使者,應視為一行為觸犯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從其一重處斷。
(第五二頁、第一一三頁、第一一八頁、第一二一頁、第一二四
頁)(決議全文第八四六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二五、刑法第五十五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總會決議】
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之罪,其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
之行為中同時觸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名,應從一重處斷。
(第五三頁、第四四一頁)(決議全文第九一一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八、刑法第五十五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刑總決議】
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罪及有第三條之行為,兼犯
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之罪名者,如有刑法第五十五條情形,應就
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之刑與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刑比較
從一重處斷。(第五四頁、第四四○頁)(決議全文第九一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九、刑法第五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刑庭庭長會議決議】
犯漢奸罪兼犯其他法令上之罪而有牽連關係者(例如憑藉敵偽勢
力而私禁或詐財),他罪如合於赦免條件,應祇論其漢奸罪。
(第五四頁)(決議全文第九一八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三○、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修正前第八十四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四十五年度第七次民、刑庭總會會議
決議】
甲、乙、丙、丁共同行劫,甲獨將事主毆傷因而致死,與乙、丙
、丁無意思之聯絡,不應使乙、丙、丁同負責任,且臺灣為戒嚴
區域,甲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八十四條、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處斷,乙、丙、丁部分祇應適用陸
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八十四條處斷。
(第五四頁、第一五六頁、第一九四頁、第一九八頁)(決議全
文第九五一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三一、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四十六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
議決議】
某肉商企圖漏稅,利用凹凸不平之圓形洋鐵罐蘸以藍墨水,蓋於
私宰之豬體上,混充已稅訖出售,該圓形洋鐵罐之內容雖無文字
符號,但該肉商既將該鐵罐用藍墨水印於豬體之上,即不能謂非
物品之符號,而其用意又在混充已稅之豬出售,自係以該符號冒
充稅戳之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自應構成偽造文書而
行使之罪名,此項情形除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以詐術
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外,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
註:本則決議關於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在稅
捐稽徵法公布後,應適用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斷。(六
十八年八月七日、六十八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屠宰稅法已於七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廢止。
(第五四頁、第一三○頁、第一七八頁、第二八三頁)(決議全
文第九五三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三二、刑法第五十五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修正前第七十八條)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八年九月一日、四十八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
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戒嚴區域買受盜賣軍用汽油後,變色出售,除
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外,無非常時期農礦工
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
(第五四頁、第一九四頁、第一九五頁、第四一七頁)(決議全
文第九五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三三、刑法第五十五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
例第五條、第七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五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五十二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
議決議】
船長某甲意圖販賣圖利,在國外購得毒品隨船載回,甫抵本國港
口,即被警查獲,該某甲除犯運輸毒品罪外,尚應論以意圖販賣
而持有毒品罪,並應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辦理。
註:
本則決議關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部分與本院六十六年一
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二十五
年非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五○○號判例之見
解有異。
(第五五頁、第二三四頁、第二三八頁)(決議全文第九七三頁

決議: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三四、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六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固不另論詐欺罪(
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八一四號,三十一年上字第四○九號判例
),但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
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
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
(第五六頁、第一一一頁、第一七九頁)(決議全文第一○○六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三五、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
議】
連續竊盜與偽造有價證券之牽連犯,從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時,
固尚應引用輕罪條文,惟僅將其輕罪本條引用即可(在本題祇須
引竊盜罪條文),不必再引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五六頁、第六六頁、第一一一頁、第一六八頁)(決議全文
第一○一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三六、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四年七月一日、六十四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被告向人購買美軍軍用機車一輛,因該機車所懸掛「協○二一六
」號機車牌照,非本國人民所可使用,乃將該「協○二一六」號
機車牌照,變造為「四一○二一六」號,並另偽造「一五、六一
─六三,一五五六八○」號機車牌照一枚,以之懸掛於該機車上
使用,逃漏使用牌照稅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如偽造車輛牌照(包括號牌及行車執照,兩者通稱為車輛牌照
)者,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論以偽造許可證罪。如偽造使用牌
照稅稅牌,逃漏使用牌照稅,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則犯刑法
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準公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二項之詐欺不法利益罪,依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註:
自稅捐稽徵法於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以後,凡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任何稅捐,其逃漏稅捐部分均一
律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論罪,不再論以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取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參照六十九年
六月三日、六十九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第五六頁、第一一八頁、第一二○頁、第一三一頁、第一七九
頁)(決議全文第一○四四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三七、刑法第五十五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
定】
製造偽藥而販賣,係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本院四十二年臺上字
第四一○號判例參照),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第五七頁)(決議全文第一○七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三八、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三百零二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六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六十七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
】
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三月十日臺六十七年函刑字第0二0四六號
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六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
十二、十七號兩則問題:
第十二號:甲男自子地郊外強拉乙女上汽車,開往一百公里外之
丑地,強姦乙女,乙極力抵抗,掙扎無效,終被甲強
姦,甲係犯何法條之罪?
第十七號:甲、乙、丙在霧峰街上,見丁女獨行,認為機會難得
,乃共同將其拉上計程車,以刀抵住命不得喊叫,剝
奪其行動自由,駛至省議會山上,使其不能抗拒,輪
流將丁女姦淫,丁女向警局提出告訴,嗣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能否僅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妨害
自由罪論科。
決 定: 為強姦婦女而剝奪該婦女之行動自由時,是否於強姦罪
外另成立妨害自由罪,須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之全部情
形加以觀察,如該妨害自由之行為已可認為強姦行為之
著手開始,則應成立單一之強姦罪,否則應認係妨害自
由罪及強姦罪之牽連犯。上列十二、十七號二則事例,
均應認係強姦罪與妨害自由罪之牽連犯,十二號之例應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及
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十七號之例,其所犯刑法第二
百二十二條輪姦罪部分既已據撤回告訴,應僅論以第三
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
註:有關撤回告訴之部分,適用上應注意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及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
二之規定。
(第五七頁、第一三六頁、第一六二頁)、(決議全文第一○九
六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三九、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八年八月七日、六十八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附帶決議】
本院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四十六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
會議決議關於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在稅捐稽
徵法公布後,應適用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斷。
【附錄】本院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四十六年度第四次民、
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某肉商企圖漏稅,利用凹凸不平之圓形洋鐵罐蘸以藍墨水,蓋於
私宰之豬體上,混充已稅訖出售,該圓形洋鐵罐之內容雖無文字
符號,但該肉商既將該鐵罐用藍墨水印於豬體之上,即不能謂非
物品之符號,而其用意又在混充已稅之豬出售,自係以該符號冒
充稅戳之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自應構成偽造文書而
行使之罪名,此項情形除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以詐術
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外,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
(第五八頁、第一三二頁、第一八○頁、第二八三頁)(決議全
文第一一二四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四○、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八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八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六十九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追訴權時效在各個犯罪間各自獨立,不相干連,自應分別計算,
牽連犯之輕罪,如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重罪部分仍應諭知科刑
時,應於判決內說明輕罪部分因屬裁判上一罪不另諭知免訴之理
由(孫德耕著刑事訴訟法實用及程元藩、曹偉修合著刑事訴法釋
義均採此說)。
(第五九頁、第八四頁、第五一五頁、第五二一頁)(決議全文
第一一三二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四一、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七十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營利事業填報扣繳憑單,乃附隨其業務而製作,不得謂非業務上
所掌之文書。此種扣繳憑單內容如有不實,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即係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名。且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既未如舊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將偽造文書列為犯罪要件之
一,即不能將偽造文書涵蓋在內,而置之不論,故營利事業納稅
義務人填報不實之扣繳憑單,以逃漏自己稅捐時,除成立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名外,另又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五條之罪,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第五九頁、第一二三頁、第一二五頁、第二八四頁)(決議全
文第一一三八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四三、刑法第五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七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輸入、運輸、運送、製造煙毒、禁藥、偽藥與販賣之各犯罪行為
,係屬數個獨立行為,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
依本院較新判例之見解,及本院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刑
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意旨,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關係,就其
較重者論處(本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一○號判例)。
(第六○頁)(決議全文第一一八七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四四、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前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八十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某甲以真品機油空罐裝入廢油,冒充真品出售圖利之行為,除構
成詐欺罪外,縱其未仿造商標,但無權使用該商標而使用之,顯
已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應另成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
罪,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第六一頁、第一八一頁、第三二四頁)(決議全文第一二二六
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四五、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十三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張三故意以爆裂物炸燬李四之物,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
放火罪(分別依炸燬行為客體之該物,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或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物,
而準用各該條有關構成要件、既遂未遂、刑度各規定論處),其
炸燬李四之物而持有爆裂物,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意圖供
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罪,所犯上開二罪名,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故意以爆裂物炸燬他人之物罪處斷。
(第六一頁、第一○五頁、第一○八頁)(決議全文第一二九三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四六、刑法第五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本條(按指刑法第五十六條)仍採主觀說,如係臨時起意者,則
認為新犯意發生,仍須數罪併罰。(第六四頁)(決議全文第七
八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四七、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決議 】
甲迭次傷害乙,最後一次乙因受傷過重致死,甲應構成傷害人與
傷害人致死之連續犯,依傷害致人死罪科刑。
(第六四頁、第一五六頁)(決議全文第八五七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一、刑法第五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四十九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議
決議 】
某甲向不詳姓名人購買嗎啡,一部供自己吸食一部轉售圖利,其
販賣與吸食毒品,不成立連續犯。
(第六六頁)(決議全文第九五八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三、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六十三年度第四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
被告連續竊盜四次計於夜間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竊盜,共同普
通竊盜,、兩次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其判決主文應依本院三
十二年上字第五八九號判例從加重竊盜中,擇一論處。依本題旨
,即應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
四款」二者中擇一論處。如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被告連續結夥三
人以上於夜間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竊盜。理由又引用刑法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者,即屬判決違背法令,
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如理由係引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或引用第四款者,祇屬原判決之主文關於論罪
之用語不當,可毋庸改判 (參照本院民刑庭總會二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決議 ),僅於本院判決理由內予以指正。
(第六六頁、第一六九頁、第五二二頁)(決議全文第一○三一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四、刑法第五十六條
工廠法第六十八條至七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六年五月十日、六十六年度第四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現行工廠法處罰之對象,固為工廠之負責人,然其違背規定之主
體,則仍為工廠,此觀該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自明
。此項犯罪與處罰主體分離之關係,乃基於轉嫁法理,因之犯罪
個數之計算,仍應以犯罪主體即工廠之行為為標準,而工廠本身
既無犯罪故意可言,顯與概括犯意要件不合,應認無刑法上連續
犯規定之適用。否則,同一人為數工廠之負責人,僅以一罪論,
有失工廠法處罰工廠違背規定之意旨。
(第六七頁、第三三九頁)(決議全文第一○八三頁)
決議:保留。
本則決議原列於現行刑法第五十六條部分,自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起,改列於刑法第五十條。

五五、刑法第五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七年六月十三、二十日、六十七年度第六次暨第七次刑事
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關於刑法及特別刑
法上連續犯之適用範圍及其標準:
一、連續犯須基於概括之犯意,則:
既遂犯、未遂犯、預備犯、陰謀犯、單獨犯、共犯 (包括教
唆、幫助犯) ,如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
同一罪名者,當成立連續犯。過失犯無犯罪之故意,不發生
連續犯問題。
二、連續犯須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所謂「同一罪名」,指構成犯罪要件
相同之罪名而言,因之:
在同一法條或同一項款中,如其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時,不
得成立連續犯。
結合犯與相結合之單一犯 (例如強盜故意殺人與殺人) 不
得成立連續犯。反之,結合犯與其基礎之單一犯 (例如強
盜故意殺人與強盜) 則得成立連續犯。
擬制之罪與真正罪 (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準
強姦罪與同條第一項之強姦罪,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
罪與第三百二十八條之強盜罪) 不得成立連續犯。
觸犯刑法之罪與觸犯刑事特別法之罪,或觸犯二種以上刑
事特別法之罪,除其犯罪構成要件相同者外 (例如竊盜與
竊取森林副產物) 不得成立連續犯。
三、基上原則,關於得認為同一罪名成立連續犯者,除上開一及
結合犯與其基礎之單一犯之情形外,尚有左列二種類型:
屬於加重條件者: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與第二百二十
二條、第三百二十條與第三百二十一條。
屬於加重結果者: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與第二
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六七頁)(決議全文第一○九九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七、刑法第五十六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修正前第八十四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七十三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非軍人在戒嚴區域連續多次結夥搶劫,其中一次並故意殺人未遂
,其所犯結夥搶劫罪,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論處。又
強劫而故意殺人,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處罰明
文,如係未遂犯,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處罰。而結合犯與其基礎
之單一犯,得成立連續犯 (本院六十七年六月十三、二十日刑庭
總會決議) 以一罪論。因兩者法定本刑,均為死刑。如主文僅諭
知連續結夥搶劫罪名,殺人未遂部分不予揭明,不免引致法律對
財物保護重於生命保護之錯覺,故宜著眼於整個犯罪事實,按全
部法優於一部法之原則,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懲
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依共同強劫而故意殺
人罪之未遂犯論處。
(第六八頁、第一九八頁、第三七四頁)(決議全文第一一六六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八、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七十三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普通殺人罪,與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犯罪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如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而連續為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
解釋,應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按連續犯以一罪論處。
(第六八頁、第一五二頁、第一五三頁)(決議全文第一一七四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七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七十三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之準強姦罪與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之女子之姦淫幼女罪,如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雖因被害
人年齡不同,而異其處罰(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但其姦淫之基本事實,則完全相同,
仍應依連續犯論以較重之準強姦罪。
(第六八頁、一三六頁、第一四一頁)(決議全文第一一八○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六○、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七十三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
意圖姦淫和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脫離家庭之加重準略誘罪,與意
圖姦淫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之加重和誘罪,雖係分別
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
三項之罪,惟準略誘罪本質上仍為和誘,祇因被害人年齡不同,
而異其處罰,如係以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仍應依連續犯論以較
重之加重準略誘罪。
(第六九頁、第一四七頁、第一四八頁)(決議全文第一一八○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六一、刑法第五十六條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一年五月五日、八十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安非他命原為禁藥,轉讓安非他命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原應依轉讓禁藥罪處罰,惟七十九年十月九日安
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麻醉藥品管理,而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又無轉讓麻醉藥品之處罰規定,則自七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
轉讓安非他命與他人,應如何論處?如行為人轉讓行為係橫跨兩
個階段,譬如行為人無償轉讓安非他命予他人吸食,係數次連續
而構成連續犯,其一部分轉讓行為係在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列為麻醉藥品管理生效前,一部分轉讓行為係在該署公告生
效後,則應如何論處?經決議如左:
安非他命雖經公告列為麻醉藥品,惟仍不失禁藥之性質,故應依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為連續明知為
禁藥而轉讓罪。
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該條
例第八條第二項已有處罰之規定。
(第六九頁、第三一四頁)(決議全文第一二四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六三、刑法第六十二條
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十八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四年十一月五日總會決議】
漢奸自首專適用漢奸自首條例,不合於漢奸自首條例第一條各款
之情形,僅具備普通自首之要件,不得依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減輕其刑。(參照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總會決議)
(第七四頁、第四四八頁)(決議全文第九○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六四、刑法第六十二條
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六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總會決議】
漢奸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九日以前自首,而不合於漢奸自首條例
之規定者,仍適用刑法關於自首之規定。
(第七四頁、第四五一頁)(決議全文第九○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六五、刑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死刑、無期徒刑案件,依他法應減輕三分之一時(如大赦條例第
二條),其量刑適用之標準如左:
一、新刑法對於死刑、無期徒刑,雖無減輕三分之一及二分之一
規定,但仍不妨參酌舊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八十條第二
項之精神以為量刑之標準。
二、死刑減至無期徒刑,如認為過重,須再減輕時,仍可採取舊
法第七十七條即新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
(第七五頁、第七六頁)(決議全文第七八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六九、刑法第七十四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議】
該條第二款「赦免」二字,包括大赦在內 (參照再犯預防條例)

(第七八頁)(決議全文第七八六頁)
法官審查意見:
建議加註:「再犯預防條例已廢止」字樣。
庭長審核意見:同意加註。
初審決議:本則決議,提請刑事庭會議討論。
董庭長明霈:
郭法官毓洲: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再犯預防條例已廢止。

七○、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四年七月一日、六十四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罪」,雖屬圖利之一種,但既有該條款之特別規定,自無適
用概括規定之同條例第六條第三、四款圖利罪之餘地。被告犯該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財物在銀元三千元
以下者,依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較輕處罰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罪科刑。
(第九四頁、第一八○頁、第二二四頁)(決議全文第一○四九
頁)
法官審查意見:
決議後段「被告犯該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
得財物在銀元三千元以下者,依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
適用較輕處罰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論罪科刑」,法律已修正,擬不再供參考。
庭長審核意見: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貪污
治罪條例,原第十二條條文亦修正為「…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減
輕其刑」,原決議已不合時宜,同意法官審查意見。
初審決議:保留。
註:應注意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已修正。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已修正。

七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偽造誣告之證據,應以其已未誣告分別論罪:
一、偽造誣告之證據而誣告者,專論以本條(按指刑法第一百六
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但所偽造之證據觸犯他條罪名者
(如偽造公文書),仍從一重處斷。
二、凡偽造、變造誣告之證據而未經誣告者,除觸犯他條罪名外
,應論以本條第二項之罪。(第一○三頁)(決議全文第七八九
頁)
法官審查意見:
新修正刑法第五十五條,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擬自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援用。
庭長審核意見:同意。
初審決議:保留。
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七三、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修正前第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七十三年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按違反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未經許可無故持
有彈藥」,其構成要件,與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定:「未受允
准而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固屬相同,惟上開條例之
公布施行,已代替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適用 (該條例第二條意
旨參照),從而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無故持有彈藥罪,自不
因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罪係在不得免刑之列 (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一款但書參照),而當然亦無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一款前段)免
刑規定之適用。茲該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法
定本刑既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揆諸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六十
一條第一款前段規定,自有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免刑之適用。
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公布。
(第七三頁、第一○六頁、第二一一頁)(決議全文第一一六五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七四、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七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決議】
執持槍械而擄人勒贖或殺人者,應依左例處斷:
一、凡執持自己已受允准之槍而擄人勒贖或殺人者,執持槍
部分不能構成犯罪,惟其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六十條第二款 (舊法)沒收。
二、執持他人已受允准之槍而擄人勒贖或殺人者,應分別情形
依併合罪或牽連犯論科,但槍所有人如不知情,則其槍
即不能沒收。
三、執持自己或他人未受允准之槍而擄人勒贖或殺人者,亦應
依上例論科,其槍均應依刑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舊法) 沒
收。 (第三三頁、第一○六頁)(決議全文第七七六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並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七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修
正前第十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依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意圖供犯罪之用而持有槍者
,已包含於無故持有之中,且本條例之公布施行亦在代替刑法第
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適用 (本條例第二條參照) ,
如謂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持有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
之槍者,仍應依處罰較重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論處,則同樣
之持有行為,卻予以割裂適用不同之法律,自有未當,故若有違
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應一律適用本條例處斷,換言之,意圖供犯
罪之用而持有本條例第七條或第十條 (可供軍用) 之槍者,應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處斷,不復適用刑法第一
百八十七條。
(第一○七頁、第二○三頁、第二○四頁、第二○九頁)(決議
全文第一一六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七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前第十三條之
一)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年三月十一日、八十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係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
八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日施行之新增規定。該法條之規定,性
質上係屬立法之解釋,為一訓示規定,非法律之變更,故依該法
條應適用較重處罰之規定者,於理由內敘明並逕依該較重規定處
罰即可。本件僅須於理由欄內敘明依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
三條之一法律適用原則之規定,甲應適用較重處罰規定之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論以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罪,並引用該法條外,勿庸另於據上論結欄引用該條例第十三條
之一法條。(第一○七頁、第二一三頁)(決議全文第一二二七
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已
修正。

七八、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一年五月七日決議】
偽造中國政府允許之外國銀行券,以偽造銀行券論,偽造未經中
國政府允許之外國銀行券,以偽造有價證券論,如單純偽造外國
貨幣不為罪,其有詐欺情形者以詐欺取財論。
(第一○九頁)(決議全文第七六五頁)
決議: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七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決議】
在法幣施行前偽造中央、中國、交通三行之一元、五元或十元之
兌換券及角票,是否以偽造紙幣論罪,視左列情形而定:
一、在本年十一月四日以後偽造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各種鈔
票 (大洋票及角票) ,均應認為偽造紙幣,其在十一月三日
以前犯罪者,仍應認為偽造銀行券。
二、偽造中央、中國、交通三行以外之各銀行鈔票 (曾經政府許
可發行之鈔票) 者,無論在十一月四日以後或在同月三日以
前,均應認為偽造銀行券 (農民銀行鈔票與中央、中國、交
通銀行鈔票同。另有財政部公函) 。
(第一○九頁)(決議全文第八一二頁)
決議: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八六、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六十六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
】
加重竊盜與偽造文書(偽造署名)相牽連而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
處斷時,輕罪部分偽造之署名,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
收。 (第一三○頁)(決議全文第一○八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八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一年五月五日、八十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輪姦罪,係必要的共同正犯之一種。必二
人以上之男子,具有共同輪流姦淫之犯意聯絡,而共同輪流實施
姦淫之行為,始克當之。是輪姦罪之各行為人相互間,既有犯意
聯絡,而共同實施犯罪,自應援引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犯規定。
(第二五頁、第一三七頁、第五二五頁)(決議全文第一二四四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一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輪姦罪,須有二人以上之男子,基於共同之
犯意聯絡,而共同輪流實施強姦或準強姦之行為,始足當之。其
姦淫本身所成立之強姦罪,原屬學理上所稱之「任意共犯」,亦
即單獨一人即可完成之犯罪,僅因刑法分則特予規定必須二人以
上共同輪流實施,且參與者均應姦淫既遂,方有該法條之適用,
並科以較之強姦罪為重之刑罰,而屬於學理上所謂「必要共犯」
之一種,此與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同。但其既係二人以上朝一相
同之目標共同參與強姦或準強姦之實施,且其參與而成立犯罪者
之刑罰復均相同,自仍不失其為共同正犯之本質。應於據上論斷
欄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第二五頁、第一三八頁、第五二五頁)(決議全文第一二五五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九二、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五十三條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修正前第六十二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二十日、六十七年度第六暨第七次刑事
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偽造或仿造他人已登記之商標,同時偽造仿單附於偽冒之商品內
行使之行為,如偽造他人商品之仿單,未附加偽造或仿造之商標
圖樣者,參照本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七三號判例意旨,應依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及第五十五條從一
重處斷。如偽造他人商品之仿單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
關於附加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
二款(舊法),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處罰。關於文字部分,仍
屬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再與其偽造商標行
為,仍依上開判例辦理。
註:商標法已於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
(第五七頁、第一一五頁、第一二五頁、第一四九頁、第三二四
頁)(決議全文第一一○二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商標法已修正。
原註(商標法已於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
)已不合時宜,於重新編印決議彙編時不再列印原註

十、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決議】
前條(按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二字,包括前條第一、二兩項
。(第一八七頁)(決議全文第七六三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十一、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民、刑庭總會議決議】
國民政府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訓令所稱軍人、軍屬

【電腦編號】
0950822
【會議日期】
95/08/22
【會議名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六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
16
【決議全文】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十六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複審本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審查初稿

二十六、 刑法第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年、月、日不詳】
軍用槍砲取締條例原係舊刑法之補充規定,現新刑法已將此項補
充規定納入條文,雖無明令廢止,亦應認為失效。
(第二頁、第五八八頁)(決議全文第七四二頁)
決議:本則決議不合時宜 ,不再供參考。

二十、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二條
【六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六十九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民間互助會之會首對得會 (標)人之關係,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
,其收集會款不交付得會 (標)人而自行花用,不成立背信,業
經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四七九號著有判例。至於是否成立他罪
,應依個案事實分別認定辦理。
(第一七六頁、第一八三頁)(決議全文第一一二六頁)
附錄:補充說明
一、民間互助會之會首收集會款後,拒不交付得標人而自行
花用,依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四七九號判例,並非為他人
處理事務,不成立背信罪,又民事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一
六三五號判例,認為臺灣合會性質乃會員與會首間締結
之契約,會員相互間,除有特約外,不發生債權債務關
係,是通常情形,會首所收會款,亦非持有他人之物,
不成立侵占罪,如另有特約,應依個案事實而分別認定
辦理。
二、關於會首與會員、會員與會員間之法律關係,民國八十
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前段
、第七百零九條之七第二項前段已有新規定。
決議:民事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一、刑法第二條、第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決議】
在舊刑法有效時酗酒殺人,在新刑法施行後裁判,因舊刑法第三
十二條為第三十一條而設,係第三十一條之加重規定,即使酗酒
而至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亦不適用第三十一條減免其刑
之規定,如根本上心神既未喪失或未耗弱,縱使酗酒非出己意,
亦不得減輕其刑,所能減輕者,酗酒已至心神喪失或心神耗弱之
程度而非以己意酗酒者耳。依此理論而就新舊刑法之規定比較重
輕,如酗酒已至心神喪失或耗弱之程度,則適用新刑法之規定不
罰或減輕本刑,其利用酗酒而犯罪者,則照一般故意實施犯罪行
為之例論科,均無援用舊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斷之餘地。
(第六頁、第二○頁)(決議全文第八四一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二、刑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決議】
未遂罪之刑,依刑律得減既遂罪之刑一等或二等,依刑法得減本
刑二分之一,申言之,即係得減至二等或二分之一為止,則欲比
較新舊刑之重輕,自應就刑法(舊法)減二分之一之後與刑律減
二等之後較其輕重。(第一頁、第二一頁)(決議全文第七六二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三、刑法第二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事實之欠缺及迷信犯,不包括本條未遂犯之內。
(第二一頁)(決議全文第七八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四、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四十五年度第一次民、刑庭總會議決
議】
某甲假借他人名義向林產管理局申請配購木材轉售圖利,經核准
後,交價領得提貨單,未及取木,即被發覺,此種情形,應構成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既遂。
(第二二頁、第一七八頁)(決議全文第九四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原列於刑法第二十六條部分改列於
刑法第二十五條。

五、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七十三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
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
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
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
止未遂。(第二二頁)(決議全文第一一七四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改列於刑法第二十五條。

六、刑法第二十八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修正前第八十三條)
第七十六條(修正前第八十四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六十一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
議】
單獨搶奪及單獨強盜,均按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三條處斷;共同
搶奪,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論以共同搶奪財物罪;共同強盜,依同
法第八十四條論以結夥搶劫罪。
(第二三頁、第一九四頁、第一九七頁、第一九八頁)(決議全
文第一○○四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七、刑法第二十八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已廢止)、第八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六十三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
強盜而故意殺人者,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三條僅就強盜設其一部
規定(結夥強盜則為同法第八十四條),而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就強劫而故意殺人之全部設其處罰規定,且其處罰
後者較前者為重,依全部法優於一部法之原則,應依懲治盜匪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論以強劫而故意殺人之結合犯(參看本
院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九八三號判例)。又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
或戒嚴地區,共同強盜而故意殺人者,應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刑法第二十八條,論以共同強劫而故意
殺人罪。(第二四頁、第三七四頁、第三七七頁)(決議全文第
一○二八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陸海空軍刑法已修正,懲治盜匪條例亦已
廢止。

八、刑法第二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教唆犯之成立:
教唆犯以教唆行為終了時即為犯罪成立。
教唆犯在新刑法內規定為獨立犯罪,以其教唆時為犯罪行為時
。 (第二六頁)(決議全文第七八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九、刑法第二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六十四年度第七次刑庭庭推總會決
議】
現行刑法對教唆犯係採獨立處罰主義,故刑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又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
,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
為限」,本件被教唆人乙雖被判處預備殺人罪確定,但教唆犯甲
係教唆乙殺人,並非僅教唆其預備殺人,乙之被判處預備殺人罪
,於教唆犯甲無涉,其未達成殺人之目的,實與「未至犯罪」無
殊,故應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論甲以教唆殺人未遂。
(第二七頁)(決議全文第一○五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五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五十六年度第三次民、刑庭總會會議
決議】
某甲犯詐欺罪被處罰金一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九元折算一日,又
違反票據法被處罰金二百元,如易服勞役,以三元折算一日,兩
罪依法應予併合處罰,應於定執行刑之先,就兩者所處罰金,各
就其法定標準折算日數若干後,於其合併之總日數下,酌定一適
合以三元或九元計算之罰金執行額數,再依此額數折算,應易服
勞役之日數。(第三九頁、第四七頁)(決議全文第九九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一、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總會決議】
同時觸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各款數罪者,除
能證明各別起意應併合論罪外,應斟酌情形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
或第五十六條處斷。
註:本則關於連續犯部分之見解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
二號解釋牴觸,請參閱。
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
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
一八五號解釋,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各
例,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
(第四三頁、第五二頁、第六五頁、第四三八頁)(決議全文第
九○八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二、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刑總決議】
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數款之罪,除各別起意
應併合論罪外,應斟酌情形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處
斷。

註:本則關於連續犯部分之見解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
二號解釋牴觸,請參閱。
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
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
一八五號解釋,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各
例,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
(第四三頁、第五三頁、第六五頁、第四三九頁)(決議全文第
九一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三、刑法第五十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刑總決議】
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各款之一兼有第三條之
行為者,除各別起意應併合論罪外,僅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
下各款之罪。
(第四四頁、第四三九頁、第四四一頁)(決議全文第九一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一四、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刑總決議】
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數款之罪兼有第三條之
行為者,除係各別起意應併合論罪外,仍就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以下數款斟酌情形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處斷。

註:本則關於連續犯部分之見解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
二號解釋牴觸,請參閱。
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
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
一八五號解釋,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各
例,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
(第四四頁、第五三頁、第六五頁、第四四○頁、第四四二頁)
(決議全文第九一六頁)
法官審查意見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五、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七十四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某甲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手槍,嗣即執該槍擄人勒贖
,如其意圖所犯之罪包含擄人勒贖之犯罪在內,應認其持有軍用
手槍與擄人勒贖兩罪有方法結果之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
重處斷。若某甲意圖所犯之罪為擄人勒贖以外之其他犯罪,以後
另行起意執槍擄人勒贖,則其所犯意圖供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手
槍罪與擄人勒贖罪,即應依刑法第五十條併合處罰。
(第四四頁、第六○頁、第二○五頁、第三七五頁)(決議全文
第一一八二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
定。

一七、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八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年、月、日不詳決議】
偽造私文書兼偽造公印文,其偽造公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方法,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第五○頁、第一一二頁、第一二九頁)(決議全文第七四四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一八、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
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
以偽造私文書矇蔽公務員使其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而行使者
,應分別情形認為牽連犯或想像上競合犯,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
處斷。
(第五一頁、第一一二頁、第一二一頁、第一二四頁)(決議全
文第七九○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一九、刑法第五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五年二月十日決議】
誣告者教唆他人出庭偽證,應依誣告、偽證二罪適用刑法第五十
五條處斷。(第五一頁)(決議全文第八一三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二○、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五年三月十日決議】
白晝結夥三人以上侵入竊盜,應適用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十五條處斷,但應注意三百
零八條告訴條件。
(第五一頁、第一六四頁、第一六八頁)(決議全文第八一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二三、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六年四月六日決議】
甲將乙所立給之房屋租佃契據另行抄錄一紙並偽造乙之印章蓋在
其上,交丙做質,以便另向丁押借錢款,應依偽造私文書詐財從
一重處斷。(第五二頁、第一一三頁、第一二四頁、第一七八頁
)(決議全文第八四四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二四、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
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決議】
偽造契紙持向官廳投稅,官廳將契尾黏在私文書後加以騎縫印,
發交投稅人,投稅人行使此項文書應依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
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適用第五十五條之例處斷。但於此項文
書上僅就契尾(公文書)加以變造者,仍應認為變造公文書。其
又復行使者,應視為一行為觸犯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從其一重處斷。
(第五二頁、第一一三頁、第一一八頁、第一二一頁、第一二四
頁)(決議全文第八四六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二五、刑法第五十五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總會決議】
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之罪,其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
之行為中同時觸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名,應從一重處斷。
(第五三頁、第四四一頁)(決議全文第九一一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八、刑法第五十五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刑總決議】
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罪及有第三條之行為,兼犯
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之罪名者,如有刑法第五十五條情形,應就
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之刑與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刑比較
從一重處斷。(第五四頁、第四四○頁)(決議全文第九一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九、刑法第五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刑庭庭長會議決議】
犯漢奸罪兼犯其他法令上之罪而有牽連關係者(例如憑藉敵偽勢
力而私禁或詐財),他罪如合於赦免條件,應祇論其漢奸罪。
(第五四頁)(決議全文第九一八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三○、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七十六條(修正前第八十四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四十五年度第七次民、刑庭總會會議
決議】
甲、乙、丙、丁共同行劫,甲獨將事主毆傷因而致死,與乙、丙
、丁無意思之聯絡,不應使乙、丙、丁同負責任,且臺灣為戒嚴
區域,甲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八十四條、刑法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處斷,乙、丙、丁部分祇應適用陸
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八十四條處斷。
(第五四頁、第一五六頁、第一九四頁、第一九八頁)(決議全
文第九五一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三一、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四十六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
議決議】
某肉商企圖漏稅,利用凹凸不平之圓形洋鐵罐蘸以藍墨水,蓋於
私宰之豬體上,混充已稅訖出售,該圓形洋鐵罐之內容雖無文字
符號,但該肉商既將該鐵罐用藍墨水印於豬體之上,即不能謂非
物品之符號,而其用意又在混充已稅之豬出售,自係以該符號冒
充稅戳之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自應構成偽造文書而
行使之罪名,此項情形除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以詐術
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外,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
註:本則決議關於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在稅
捐稽徵法公布後,應適用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斷。(六
十八年八月七日、六十八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屠宰稅法已於七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廢止。
(第五四頁、第一三○頁、第一七八頁、第二八三頁)(決議全
文第九五三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三二、刑法第五十五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修正前第七十八條)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八年九月一日、四十八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
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戒嚴區域買受盜賣軍用汽油後,變色出售,除
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外,無非常時期農礦工
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適用。
(第五四頁、第一九四頁、第一九五頁、第四一七頁)(決議全
文第九五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三三、刑法第五十五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
例第五條、第七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五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五十二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
議決議】
船長某甲意圖販賣圖利,在國外購得毒品隨船載回,甫抵本國港
口,即被警查獲,該某甲除犯運輸毒品罪外,尚應論以意圖販賣
而持有毒品罪,並應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辦理。
註:
本則決議關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部分與本院六十六年一
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及二十五
年非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五○○號判例之見
解有異。
(第五五頁、第二三四頁、第二三八頁)(決議全文第九七三頁

決議: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三四、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六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固不另論詐欺罪(
本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八一四號,三十一年上字第四○九號判例
),但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
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
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
(第五六頁、第一一一頁、第一七九頁)(決議全文第一○○六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三五、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六十二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
議】
連續竊盜與偽造有價證券之牽連犯,從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時,
固尚應引用輕罪條文,惟僅將其輕罪本條引用即可(在本題祇須
引竊盜罪條文),不必再引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五六頁、第六六頁、第一一一頁、第一六八頁)(決議全文
第一○一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三六、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四年七月一日、六十四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被告向人購買美軍軍用機車一輛,因該機車所懸掛「協○二一六
」號機車牌照,非本國人民所可使用,乃將該「協○二一六」號
機車牌照,變造為「四一○二一六」號,並另偽造「一五、六一
─六三,一五五六八○」號機車牌照一枚,以之懸掛於該機車上
使用,逃漏使用牌照稅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如偽造車輛牌照(包括號牌及行車執照,兩者通稱為車輛牌照
)者,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論以偽造許可證罪。如偽造使用牌
照稅稅牌,逃漏使用牌照稅,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則犯刑法
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一條之偽造準公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二項之詐欺不法利益罪,依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註:
自稅捐稽徵法於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以後,凡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任何稅捐,其逃漏稅捐部分均一
律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論罪,不再論以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取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參照六十九年
六月三日、六十九年度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第五六頁、第一一八頁、第一二○頁、第一三一頁、第一七九
頁)(決議全文第一○四四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三七、刑法第五十五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六十六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
定】
製造偽藥而販賣,係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本院四十二年臺上字
第四一○號判例參照),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第五七頁)(決議全文第一○七六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三八、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三百零二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六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六十七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
】
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三月十日臺六十七年函刑字第0二0四六號
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六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
十二、十七號兩則問題:
第十二號:甲男自子地郊外強拉乙女上汽車,開往一百公里外之
丑地,強姦乙女,乙極力抵抗,掙扎無效,終被甲強
姦,甲係犯何法條之罪?
第十七號:甲、乙、丙在霧峰街上,見丁女獨行,認為機會難得
,乃共同將其拉上計程車,以刀抵住命不得喊叫,剝
奪其行動自由,駛至省議會山上,使其不能抗拒,輪
流將丁女姦淫,丁女向警局提出告訴,嗣於第一審辯
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能否僅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妨害
自由罪論科。
決 定: 為強姦婦女而剝奪該婦女之行動自由時,是否於強姦罪
外另成立妨害自由罪,須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之全部情
形加以觀察,如該妨害自由之行為已可認為強姦行為之
著手開始,則應成立單一之強姦罪,否則應認係妨害自
由罪及強姦罪之牽連犯。上列十二、十七號二則事例,
均應認係強姦罪與妨害自由罪之牽連犯,十二號之例應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及
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十七號之例,其所犯刑法第二
百二十二條輪姦罪部分既已據撤回告訴,應僅論以第三
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
註:有關撤回告訴之部分,適用上應注意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及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
二之規定。
(第五七頁、第一三六頁、第一六二頁)、(決議全文第一○九
六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三九、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八年八月七日、六十八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附帶決議】
本院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四十六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
會議決議關於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在稅捐稽
徵法公布後,應適用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斷。
【附錄】本院四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四十六年度第四次民、
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某肉商企圖漏稅,利用凹凸不平之圓形洋鐵罐蘸以藍墨水,蓋於
私宰之豬體上,混充已稅訖出售,該圓形洋鐵罐之內容雖無文字
符號,但該肉商既將該鐵罐用藍墨水印於豬體之上,即不能謂非
物品之符號,而其用意又在混充已稅之豬出售,自係以該符號冒
充稅戳之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自應構成偽造文書而
行使之罪名,此項情形除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以詐術
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外,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
(第五八頁、第一三二頁、第一八○頁、第二八三頁)(決議全
文第一一二四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四○、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八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八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六十九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追訴權時效在各個犯罪間各自獨立,不相干連,自應分別計算,
牽連犯之輕罪,如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重罪部分仍應諭知科刑
時,應於判決內說明輕罪部分因屬裁判上一罪不另諭知免訴之理
由(孫德耕著刑事訴訟法實用及程元藩、曹偉修合著刑事訴法釋
義均採此說)。
(第五九頁、第八四頁、第五一五頁、第五二一頁)(決議全文
第一一三二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四一、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七十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營利事業填報扣繳憑單,乃附隨其業務而製作,不得謂非業務上
所掌之文書。此種扣繳憑單內容如有不實,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即係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名。且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既未如舊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將偽造文書列為犯罪要件之
一,即不能將偽造文書涵蓋在內,而置之不論,故營利事業納稅
義務人填報不實之扣繳憑單,以逃漏自己稅捐時,除成立稅捐稽
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名外,另又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五條之罪,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第五九頁、第一二三頁、第一二五頁、第二八四頁)(決議全
文第一一三八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四三、刑法第五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七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輸入、運輸、運送、製造煙毒、禁藥、偽藥與販賣之各犯罪行為
,係屬數個獨立行為,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
依本院較新判例之見解,及本院六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刑
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意旨,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關係,就其
較重者論處(本院四十二年臺上字第四一○號判例)。
(第六○頁)(決議全文第一一八七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四四、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修正前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八十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某甲以真品機油空罐裝入廢油,冒充真品出售圖利之行為,除構
成詐欺罪外,縱其未仿造商標,但無權使用該商標而使用之,顯
已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應另成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
罪,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第六一頁、第一八一頁、第三二四頁)(決議全文第一二二六
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四五、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十三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張三故意以爆裂物炸燬李四之物,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
放火罪(分別依炸燬行為客體之該物,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或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物,
而準用各該條有關構成要件、既遂未遂、刑度各規定論處),其
炸燬李四之物而持有爆裂物,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意圖供
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罪,所犯上開二罪名,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故意以爆裂物炸燬他人之物罪處斷。
(第六一頁、第一○五頁、第一○八頁)(決議全文第一二九三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四六、刑法第五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本條(按指刑法第五十六條)仍採主觀說,如係臨時起意者,則
認為新犯意發生,仍須數罪併罰。(第六四頁)(決議全文第七
八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四七、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決議 】
甲迭次傷害乙,最後一次乙因受傷過重致死,甲應構成傷害人與
傷害人致死之連續犯,依傷害致人死罪科刑。
(第六四頁、第一五六頁)(決議全文第八五七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一、刑法第五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四十九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會議
決議 】
某甲向不詳姓名人購買嗎啡,一部供自己吸食一部轉售圖利,其
販賣與吸食毒品,不成立連續犯。
(第六六頁)(決議全文第九五八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三、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六十三年度第四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
被告連續竊盜四次計於夜間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竊盜,共同普
通竊盜,、兩次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其判決主文應依本院三
十二年上字第五八九號判例從加重竊盜中,擇一論處。依本題旨
,即應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
四款」二者中擇一論處。如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被告連續結夥三
人以上於夜間侵入住宅毀越門扇竊盜。理由又引用刑法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者,即屬判決違背法令,
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如理由係引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或引用第四款者,祇屬原判決之主文關於論罪
之用語不當,可毋庸改判 (參照本院民刑庭總會二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決議 ),僅於本院判決理由內予以指正。
(第六六頁、第一六九頁、第五二二頁)(決議全文第一○三一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四、刑法第五十六條
工廠法第六十八條至七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六年五月十日、六十六年度第四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現行工廠法處罰之對象,固為工廠之負責人,然其違背規定之主
體,則仍為工廠,此觀該法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自明
。此項犯罪與處罰主體分離之關係,乃基於轉嫁法理,因之犯罪
個數之計算,仍應以犯罪主體即工廠之行為為標準,而工廠本身
既無犯罪故意可言,顯與概括犯意要件不合,應認無刑法上連續
犯規定之適用。否則,同一人為數工廠之負責人,僅以一罪論,
有失工廠法處罰工廠違背規定之意旨。
(第六七頁、第三三九頁)(決議全文第一○八三頁)
決議:保留。
本則決議原列於現行刑法第五十六條部分,自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起,改列於刑法第五十條。

五五、刑法第五十六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七年六月十三、二十日、六十七年度第六次暨第七次刑事
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關於刑法及特別刑
法上連續犯之適用範圍及其標準:
一、連續犯須基於概括之犯意,則:
既遂犯、未遂犯、預備犯、陰謀犯、單獨犯、共犯 (包括教
唆、幫助犯) ,如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
同一罪名者,當成立連續犯。過失犯無犯罪之故意,不發生
連續犯問題。
二、連續犯須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所謂「同一罪名」,指構成犯罪要件
相同之罪名而言,因之:
在同一法條或同一項款中,如其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時,不
得成立連續犯。
結合犯與相結合之單一犯 (例如強盜故意殺人與殺人) 不
得成立連續犯。反之,結合犯與其基礎之單一犯 (例如強
盜故意殺人與強盜) 則得成立連續犯。
擬制之罪與真正罪 (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準
強姦罪與同條第一項之強姦罪,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
罪與第三百二十八條之強盜罪) 不得成立連續犯。
觸犯刑法之罪與觸犯刑事特別法之罪,或觸犯二種以上刑
事特別法之罪,除其犯罪構成要件相同者外 (例如竊盜與
竊取森林副產物) 不得成立連續犯。
三、基上原則,關於得認為同一罪名成立連續犯者,除上開一及
結合犯與其基礎之單一犯之情形外,尚有左列二種類型:
屬於加重條件者: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與第二百二十
二條、第三百二十條與第三百二十一條。
屬於加重結果者: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與第二
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六七頁)(決議全文第一○九九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七、刑法第五十六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已廢止)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修正前第八十四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七十三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非軍人在戒嚴區域連續多次結夥搶劫,其中一次並故意殺人未遂
,其所犯結夥搶劫罪,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論處。又
強劫而故意殺人,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處罰明
文,如係未遂犯,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處罰。而結合犯與其基礎
之單一犯,得成立連續犯 (本院六十七年六月十三、二十日刑庭
總會決議) 以一罪論。因兩者法定本刑,均為死刑。如主文僅諭
知連續結夥搶劫罪名,殺人未遂部分不予揭明,不免引致法律對
財物保護重於生命保護之錯覺,故宜著眼於整個犯罪事實,按全
部法優於一部法之原則,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懲
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依共同強劫而故意殺
人罪之未遂犯論處。
(第六八頁、第一九八頁、第三七四頁)(決議全文第一一六六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八、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七十三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普通殺人罪,與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犯罪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如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而連續為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
解釋,應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按連續犯以一罪論處。
(第六八頁、第一五二頁、第一五三頁)(決議全文第一一七四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五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七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七十三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之準強姦罪與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之女子之姦淫幼女罪,如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雖因被害
人年齡不同,而異其處罰(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但其姦淫之基本事實,則完全相同,
仍應依連續犯論以較重之準強姦罪。
(第六八頁、一三六頁、第一四一頁)(決議全文第一一八○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六○、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
決定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七十三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
意圖姦淫和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脫離家庭之加重準略誘罪,與意
圖姦淫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家庭之加重和誘罪,雖係分別
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
三項之罪,惟準略誘罪本質上仍為和誘,祇因被害人年齡不同,
而異其處罰,如係以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仍應依連續犯論以較
重之加重準略誘罪。
(第六九頁、第一四七頁、第一四八頁)(決議全文第一一八○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六一、刑法第五十六條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一年五月五日、八十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安非他命原為禁藥,轉讓安非他命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原應依轉讓禁藥罪處罰,惟七十九年十月九日安
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麻醉藥品管理,而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又無轉讓麻醉藥品之處罰規定,則自七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
轉讓安非他命與他人,應如何論處?如行為人轉讓行為係橫跨兩
個階段,譬如行為人無償轉讓安非他命予他人吸食,係數次連續
而構成連續犯,其一部分轉讓行為係在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列為麻醉藥品管理生效前,一部分轉讓行為係在該署公告生
效後,則應如何論處?經決議如左:
安非他命雖經公告列為麻醉藥品,惟仍不失禁藥之性質,故應依
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為連續明知為
禁藥而轉讓罪。
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該條
例第八條第二項已有處罰之規定。
(第六九頁、第三一四頁)(決議全文第一二四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六三、刑法第六十二條
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十八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四年十一月五日總會決議】
漢奸自首專適用漢奸自首條例,不合於漢奸自首條例第一條各款
之情形,僅具備普通自首之要件,不得依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減輕其刑。(參照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總會決議)
(第七四頁、第四四八頁)(決議全文第九○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六四、刑法第六十二條
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六條(已廢止)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總會決議】
漢奸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九日以前自首,而不合於漢奸自首條例
之規定者,仍適用刑法關於自首之規定。
(第七四頁、第四五一頁)(決議全文第九○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六五、刑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死刑、無期徒刑案件,依他法應減輕三分之一時(如大赦條例第
二條),其量刑適用之標準如左:
一、新刑法對於死刑、無期徒刑,雖無減輕三分之一及二分之一
規定,但仍不妨參酌舊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八十條第二
項之精神以為量刑之標準。
二、死刑減至無期徒刑,如認為過重,須再減輕時,仍可採取舊
法第七十七條即新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
(第七五頁、第七六頁)(決議全文第七八五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不再供參考。

六九、刑法第七十四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議】
該條第二款「赦免」二字,包括大赦在內 (參照再犯預防條例)

(第七八頁)(決議全文第七八六頁)
法官審查意見:
建議加註:「再犯預防條例已廢止」字樣。
庭長審核意見:同意加註。
初審決議:本則決議,提請刑事庭會議討論。
董庭長明霈:
郭法官毓洲: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再犯預防條例已廢止。

七○、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四年七月一日、六十四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罪」,雖屬圖利之一種,但既有該條款之特別規定,自無適
用概括規定之同條例第六條第三、四款圖利罪之餘地。被告犯該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財物在銀元三千元
以下者,依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適用較輕處罰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罪科刑。
(第九四頁、第一八○頁、第二二四頁)(決議全文第一○四九
頁)
法官審查意見:
決議後段「被告犯該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
得財物在銀元三千元以下者,依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
適用較輕處罰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論罪科刑」,法律已修正,擬不再供參考。
庭長審核意見: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貪污
治罪條例,原第十二條條文亦修正為「…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減
輕其刑」,原決議已不合時宜,同意法官審查意見。
初審決議:保留。
註:應注意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已修正。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已修正。

七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七月總會決議】
偽造誣告之證據,應以其已未誣告分別論罪:
一、偽造誣告之證據而誣告者,專論以本條(按指刑法第一百六
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但所偽造之證據觸犯他條罪名者
(如偽造公文書),仍從一重處斷。
二、凡偽造、變造誣告之證據而未經誣告者,除觸犯他條罪名外
,應論以本條第二項之罪。(第一○三頁)(決議全文第七八九
頁)
法官審查意見:
新修正刑法第五十五條,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擬自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援用。
庭長審核意見:同意。
初審決議:保留。
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七三、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修正前第十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七十三年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按違反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未經許可無故持
有彈藥」,其構成要件,與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定:「未受允
准而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固屬相同,惟上開條例之
公布施行,已代替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適用 (該條例第二條意
旨參照),從而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無故持有彈藥罪,自不
因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罪係在不得免刑之列 (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一款但書參照),而當然亦無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一款前段)免
刑規定之適用。茲該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法
定本刑既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揆諸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六十
一條第一款前段規定,自有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免刑之適用。
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公布。
(第七三頁、第一○六頁、第二一一頁)(決議全文第一一六五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七四、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七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決議】
執持槍械而擄人勒贖或殺人者,應依左例處斷:
一、凡執持自己已受允准之槍而擄人勒贖或殺人者,執持槍
部分不能構成犯罪,惟其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六十條第二款 (舊法)沒收。
二、執持他人已受允准之槍而擄人勒贖或殺人者,應分別情形
依併合罪或牽連犯論科,但槍所有人如不知情,則其槍
即不能沒收。
三、執持自己或他人未受允准之槍而擄人勒贖或殺人者,亦應
依上例論科,其槍均應依刑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舊法) 沒
收。 (第三三頁、第一○六頁)(決議全文第七七六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刑法已修正,並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七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修
正前第十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依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意圖供犯罪之用而持有槍者
,已包含於無故持有之中,且本條例之公布施行亦在代替刑法第
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之適用 (本條例第二條參照) ,
如謂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持有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
之槍者,仍應依處罰較重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論處,則同樣
之持有行為,卻予以割裂適用不同之法律,自有未當,故若有違
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應一律適用本條例處斷,換言之,意圖供犯
罪之用而持有本條例第七條或第十條 (可供軍用) 之槍者,應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處斷,不復適用刑法第一
百八十七條。
(第一○七頁、第二○三頁、第二○四頁、第二○九頁)(決議
全文第一一六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七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前第十三條之
一)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年三月十一日、八十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係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
八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日施行之新增規定。該法條之規定,性
質上係屬立法之解釋,為一訓示規定,非法律之變更,故依該法
條應適用較重處罰之規定者,於理由內敘明並逕依該較重規定處
罰即可。本件僅須於理由欄內敘明依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
三條之一法律適用原則之規定,甲應適用較重處罰規定之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論以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子彈
罪,並引用該法條外,勿庸另於據上論結欄引用該條例第十三條
之一法條。(第一○七頁、第二一三頁)(決議全文第一二二七
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已
修正。

七八、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一年五月七日決議】
偽造中國政府允許之外國銀行券,以偽造銀行券論,偽造未經中
國政府允許之外國銀行券,以偽造有價證券論,如單純偽造外國
貨幣不為罪,其有詐欺情形者以詐欺取財論。
(第一○九頁)(決議全文第七六五頁)
決議: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七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二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決議】
在法幣施行前偽造中央、中國、交通三行之一元、五元或十元之
兌換券及角票,是否以偽造紙幣論罪,視左列情形而定:
一、在本年十一月四日以後偽造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各種鈔
票 (大洋票及角票) ,均應認為偽造紙幣,其在十一月三日
以前犯罪者,仍應認為偽造銀行券。
二、偽造中央、中國、交通三行以外之各銀行鈔票 (曾經政府許
可發行之鈔票) 者,無論在十一月四日以後或在同月三日以
前,均應認為偽造銀行券 (農民銀行鈔票與中央、中國、交
通銀行鈔票同。另有財政部公函) 。
(第一○九頁)(決議全文第八一二頁)
決議:本則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八六、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六十六年度第三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
】
加重竊盜與偽造文書(偽造署名)相牽連而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
處斷時,輕罪部分偽造之署名,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
收。 (第一三○頁)(決議全文第一○八二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八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一年五月五日、八十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輪姦罪,係必要的共同正犯之一種。必二
人以上之男子,具有共同輪流姦淫之犯意聯絡,而共同輪流實施
姦淫之行為,始克當之。是輪姦罪之各行為人相互間,既有犯意
聯絡,而共同實施犯罪,自應援引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犯規定。
(第二五頁、第一三七頁、第五二五頁)(決議全文第一二四四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十一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輪姦罪,須有二人以上之男子,基於共同之
犯意聯絡,而共同輪流實施強姦或準強姦之行為,始足當之。其
姦淫本身所成立之強姦罪,原屬學理上所稱之「任意共犯」,亦
即單獨一人即可完成之犯罪,僅因刑法分則特予規定必須二人以
上共同輪流實施,且參與者均應姦淫既遂,方有該法條之適用,
並科以較之強姦罪為重之刑罰,而屬於學理上所謂「必要共犯」
之一種,此與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同。但其既係二人以上朝一相
同之目標共同參與強姦或準強姦之實施,且其參與而成立犯罪者
之刑罰復均相同,自仍不失其為共同正犯之本質。應於據上論斷
欄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第二五頁、第一三八頁、第五二五頁)(決議全文第一二五五
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決議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

九二、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五十三條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修正前第六十二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六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二十日、六十七年度第六暨第七次刑事
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偽造或仿造他人已登記之商標,同時偽造仿單附於偽冒之商品內
行使之行為,如偽造他人商品之仿單,未附加偽造或仿造之商標
圖樣者,參照本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七三號判例意旨,應依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及第五十五條從一
重處斷。如偽造他人商品之仿單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
關於附加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
二款(舊法),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處罰。關於文字部分,仍
屬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再與其偽造商標行
為,仍依上開判例辦理。
註:商標法已於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
(第五七頁、第一一五頁、第一二五頁、第一四九頁、第三二四
頁)(決議全文第一一○二頁)
決議:保留;並加註:應注意商標法已修正。
原註(商標法已於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
)已不合時宜,於重新編印決議彙編時不再列印原註

十、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決議】
前條(按指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二字,包括前條第一、二兩項
。(第一八七頁)(決議全文第七六三頁)
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供參
考。

十一、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決議文號及內容:
【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民、刑庭總會議決議】
國民政府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訓令所稱軍人、軍屬

 

  • 發布日期:109-12-21
  • 更新日期:109-12-21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