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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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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公告民事判例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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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八十八年九月一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資字第○○五四○號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
一、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九六三號(八十八年元月五日、八十八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二、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九三四號(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八十八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三、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五六號(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八十八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四、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十八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
【案  號】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九六三號
【判例要旨】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係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固得經本人承認而對於本人發生效力。惟本人如已為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
即確定的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縱本人事後再為承認,亦不能使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於本人發生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百七十條
【案  號】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九三四號
【判例要旨】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於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
【案  號】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五六號
【判例要旨】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
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相關法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
【案  號】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
【判例要旨】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
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相關法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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