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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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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公告民事判例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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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八九)台資字第○○六六八號
【主  旨】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五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一、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
                          二、八十七年台簡上字第一○號
                          三、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八一號
                          四、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九六七號
【公布日期】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發文字號】(八九)台資字第○○七 ○九號
【主  旨】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八十九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二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
【案  號】一、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五七九號
                          二、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七六號
【案  號】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五七九號
【判例要旨】監察人於無召集股東會之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有別,僅係該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無違反法令,得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由股東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而已,該決議在未經撤銷前,仍為有效。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
【案  號】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七六號
【判例要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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