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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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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告民事判例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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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八九)台資字第○○七四七號
【主  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度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判例二則
【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案  號】一、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八號 
                          二、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七號
【案  號】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八號
【判例要旨】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九十六條
【案  號】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七號
【判例要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二項所謂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係指以宣告死亡為原因,而直接取得失蹤人所有財產之人而言,如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及死因契約之受贈人等是。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

  • 發布日期:109-12-15
  • 更新日期:109-12-15
  •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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